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与应对技巧

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与应对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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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与应对技巧1、目前司法实践动态a.双倍工资诉讼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主要诉求b.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风险c.员工恶意不签合同索赔趋向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a)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b)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c)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

2、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a)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b)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企业签订合同常见的九大误区及应对1)小公司可以不签合同:只要有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2)企业要签,员工不签,后果与企业无关:从入职开始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最多给11个月的双倍工资。3)不签合同,就无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只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形式

3、要件,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还需要看实际的工作情况。4)试用期满签合同:企业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从用工的第一天就开始了,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计算在正常的劳动期间内,与正常劳动期间并无太多差异,所以试用期只要在一个月以上,不签合同,照样需要支付双倍工资。5)先上岗后签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一个月内可以不签合同,但是过了一个月还想继续用工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了,否则会面临双倍的赔偿金。6)合同到期没续订:对于北京的规定来说,北京要求,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合同,那么需要在到期前30天就完成续签

4、程序。否则到期第二天起就开始计算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罚金了,这点请北京的经理人朋友切记。7)HR本人的合同大撒把:单位管理员工劳动合同的HR人员本人的合同需要由另外人员保管,最好是管理者亲自保管。1)内退人员不用签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雇佣其他企业内退人员发生纠纷的,按照劳动关系处理。2)退休人员签劳动合同:雇佣享受退休待遇人员,只需签订劳务合同就行了,企业不必给自己增加负担。3、入职三年没有签劳动,企业一分钱都不用赔偿的秘密?结论:不签劳动合同的时间

5、越长(超过两年的),企业反而不用赔偿双倍工资了。原因:时效的秘密。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所以从用工之日满一年的第二

6、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也就是说用工之日起满两年诉讼时效就过了,就不能再主张第一年没签劳动合同的双倍罚金了,而从第二年开始就是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所以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当于签订了一个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4、员工主动申请自愿不签劳动合同,可以允许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

7、条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这两个法条规定,如果员工就是不签合同,企业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用支付补偿金。5、员工拒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该怎么处理?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后,用人单位可以与该员工解除合同(1)1个月之内:必须要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2)必要的取证工作:a.用人单位书面通知b.员工拒不签订合同c.书面通知解除合同6、如何对待“临时工”?(1)首先,现在法律上根本就没有“临时工”这个概念了,所以在单

8、位的规章制度中也不能出现“临时工”这种字眼。对此劳动部办公厅在96年就在<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进行了说明:一、关于是否还保留“临时工”的提法问题。《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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