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扬州市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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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扬州市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条件要求  第一条 评选范围和对象  扬州市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的范围和对象是:全市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教学研究室等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  第二条 评选条件1.职业道德要求。⑴曾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或两次县级劳动模范、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等称号(乡镇及以下学校教师适当放宽要求)。⑵最近5年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被评为优秀。⑶对违反扬州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八不准”要求的一票否决。2.教育管理要求。⑷任教以来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或其他教育管理工作8年以上。⑸所带班级获得过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或教师本人获得

2、过县级及以上优秀班主任、十佳班主任、十佳少先队辅导员等称号(乡镇及以下学校教师适当放宽要求)。  3.教学实绩要求。⑹坚持在一线教学并完成省、市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担任过2轮循环教学(小学可为小循环)或连续担任3届以上毕业班教学工作;⑺教育教学成绩特别显著,近3年所教班级学生成绩在升学考试或各类区域性教学质量调研或检测中居本区域同类学校领先水平,或教师本人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师能“百千万工程”等获得过市一等奖以上成绩,或指导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科竞赛、技能大赛等相关活动获得过省一等奖以上成绩;⑻教学水平高,教学方法有独到之处,并形成一定风格、特色,被评为扬州市学科

3、带头人(特别优秀的可放宽至扬州市中青年教学骨干)。3.教研科研要求。⑼近5年来,主持市级科研课题或参与省级及以上课题研究(作为主要参与者或主持子课题)。⑽正式出版过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过3篇以上本学科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论文。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实绩特别优异者,科研课题研究级别和公开发表的论文篇数可适当放宽要求。4.示范指导要求。⑾近3年来,开设过2次以上县级及以上较高水平的公开课、示范课、学术讲座或担任过2次以上县级及以上业务培训的主讲教师(乡镇及以下学校教师适当放宽要求),效果好;⑿具有指导骨干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教育研究工作的能力,近3年来,指

4、导2名以上骨干教师,听每位被指导教师课每学期不少于8节,被指导的骨干教师在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中获奖。1.继续教育要求。⒀积极参加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组织的业务培训或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进修,完成国家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理论水平。近3年来,每年参加各类继续教育50学时以上(其中校本培训最多按20学时计入,教研活动最多按15学时计入)。⒁每年阅读1本教育类专著和1本其他著作并撰写读书笔记。2.学历资历要求。⒂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和教师资格。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小学教师申报市特级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1963年1月1日以后

5、出生的初中教师申报市特级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197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高中教师申报市特级教师一般应具备研究生毕业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4年并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对教育教学和科研实绩特别突出的教师,教育教学工作年限可放宽到11年。7.对教研员的要求。中小学教学研究机构中的教研员申报市特级教师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参加中小学教学、上示范课或公开课等教学活动。(2)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教育教学改革思路清晰,教育教学成果丰硕。(3)教育教学研究成果有新意,近5年来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本学科有较高

6、水平的研究论文5篇以上,对实际工作有较高指导作用和应用价值。8.对校级领导的要求。中小学校级领导申报市特级教师除具备上述1至7项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担任领导职务以前,是所教学科的优秀教师,并为市同行公认。(2)担任领导职务后,仍然从事本学科教学工作,周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周课时数的1/3,教学实绩在所教学科仍保持较高水平。(3)在学校办学、行政管理等方面经验丰富,业绩突出。  第三条 评选的有关政策要求  1.属评选范围内的校级领导和中小学教学研究室等教育机构人员的推荐人选总数,按不超过推荐名额的20%掌握,副校长从事本学科教学工作,平均周课时不低于专任教师周课时数3

7、/5的,可按普通教师推荐。分配我市推荐名额13名,分配如下:普(职)中5名,初中3名,小学4名,幼儿园1名。县城(不含)以下学校教师占推荐人员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同等条件下,具有一年及以上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支教经历的优先。  3.评选过程中,凡涉及到聘期、论文发表、获奖等时间计算均以截止到201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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