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厦大法学考研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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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大学2016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法理学试题回忆版一、简答题1.简述正当法律程序的要素。(1)法律主体。指依法享有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的人。它既包括主体质的规定如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和国家等,又包括主体量的规定如独任与合议、多数与少数、部分与全体、二分之一与三分之二的多数等。从与程序结果的关系看,法律主体分为决定程序法律结果的法律主体和接受程序法律结果的法律主体。(2)法律时序。包括法律时效与法律顺序。法律时效又称法律的时间效力,在法理学上指法律规范在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

2、力以及是否有溯及力。在一般的程序法中,时效指法律确认的某种权利得以行使的时期限定。这种权利超过法定的期限而不行使即归消灭。如民事法律规定的取得时效、消灭时效,刑事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行刑时效。法律顺序是一系列行为按法律的规定所进行的在时间上的先后排列。(3)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就是依据法律规定设立、调整、实现权利或履行义务的动作,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它可以用法律规范予以评价,有合法行为与不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之分。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多种多样,如口头或书面、公开或秘密、单务与双务、明示与默示等。(4)程序法

3、律关系内容。与主体的程序实践活动相联系的社会关系的内容,包括程序权利与义务,它是主体依法处置行为的依据。(5)程序法律后果。与一般程序不同,法律程序是可以用法律规范进行评价的程序,可以产生积极的法律后果(肯定性法律后果)与消极的法律后果(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前者使程序行为有效,后者使程序行为无效。法律后果不同于法律结果。前者是人们对程序行为的法律上的评价,后者是程序达到的目的。2.简述立法原则。立法活动非常需要讲原则,因为立法活动作为国家政权活动中尤为重要的活动,不能没有准绳以为遵循,不能没有内在精

4、神品格以为支撑。立法基本原则同立法指导思想一样,对立法的功能或作用十分突出。立法遵循一定的原则,便有助于立法者采取有效的方式把一定的意志升为国家政权意志,使所立的法有效地实现立法者的目的。立法遵循一定的原则,便有助于立法者站在一定的思想理论高度来认识和把握立法,使立法能在经过选择的思想理论指导下,沿着有利于执政者或立法者的方向发展。立法遵循一定的原则,便有助于立法者从大局上把握立法,集中地、突出地、强调地体现立法者的某些重要意志;有助于立法者协调立法活动自身的种种关系,统一立法的主旨和精神,使各种立

5、法活动以及立法同它所调整的对象之间,有一种一以贯之的精神品格在发挥作用。补充题:简述我国的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指导立法主体进行立法活动的基本准则,是立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我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为:(一)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二)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三)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四)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由此可以认为当代中国立法的原则为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1.法治原则立法的法治原则要求一切立法活动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符合宪法的精神

6、;立法活动都要有法律根据,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内容、立法程序都应符合法律的规定,立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职权,履行职责。2.民主原则立法应当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应当通过法律规定,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表达自己的意见;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应具有开放性、透明度,立法过程中要坚持群众路线。3.科学原则立法应当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尊重社会的客观实际状况,根据客观需要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要以理性的态度对待立法工作,注意总结立法现象背后的普遍联系,揭示立

7、法的内在规律;应十分重视立法的技术、方法,提高立法的质量。3.简述免责的条件和情形。(1)时效免责。即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督促法律关系的主体及时行使权利、结清债务,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以及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2)不诉免责。即所谓“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在我国,不仅大多数民事违法行为是受害当事人或有关人告诉才处理,而且有些轻微的刑事违法行为也是不告不理。在法律时间中,还有一种类似不不诉免责的免责方式,即在国家机

8、关宣布有责主体须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下,权利主体自己主动放弃执行法律责任的请求,必须注意,作为免责形式的“不告诉”必须是出于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自由意志。如果“不告诉”之不作为是在某种压力或强制环境下作出的,则不构成免除有责主体的法律责任的条件和依据。(3)自首、立功免责。即对那些违法之后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4)补救免责,即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这种免责的理由是违法者在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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