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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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务公开,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府机关)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除下列以外的政府信息必须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政府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

2、利益和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便民和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办公厅(室)、负责信息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监察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政府机关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监察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

3、施情况进行评议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政府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处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务,并建立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和制度。第二章 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一)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二)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三)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各类专业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四)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和程序以及行政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  (五)与人口、自然资源、地理、经济发展等有关的基本情况;  (六)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

4、及审计状况;  (七)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及调整、变动情况;(八)影响公众安全的疫情、灾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以及处理情况;  (九)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情况、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十)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采购结果以及监督情况;  (十一)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十二)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的有关情况;  (十三)政府机关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政府机关应当编制本机关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有条件的政府机关,可以

5、编制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目录。  政府信息目录应当适时调整和更新。  第九条 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和固定设施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公开。  第十条 省、市人民政府设立政府门户网站。政府门户网站应当定期进行内容更新。  第十一条 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报刊、电视、电台、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刊登和报道。  第十二条 政府机关应当设立固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设施,设置公共查阅室或者公共查阅点,方便公众检索和查阅。  有条件的政府机关可以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6、。  第十三条 省、市人民政府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代表本级政府定期发布政府信息。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本部门和本地区新闻发言人制度。未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地区和部门,如遇突发公共事件,可以临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事件的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机关应当在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15日。  政府机关未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要求政府机关及时公开,并有权向有关监督机关投诉。  第十五条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

7、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政府机关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第三章 政府信息的依申请公开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本规定,要求政府机关公开其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或口头向有关政府机关提出。口头申请的,政府机关应当作好记录。  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以便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查询和答复。  第十七条 政府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登记,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同时答复申请

8、人。决定公开的,应当在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后当场公开;不能当场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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