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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04
《宜春市中心城区购房奖励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宜春市中心城区购房奖励实施细则为切实做好中心城区购房奖励的申领、发放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化解中心城区房地产库存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6]28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奖励对象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在宜春中心城区(含袁州城区、宜阳新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三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购房人及存量住房买卖双方约定的奖励人(简称“奖励人”)。二、奖励要求与标准(一)奖励要求1、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在宜春中心城区“三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并且在2017年6月30日前全部缴纳契税的购房对象,均可享受政府购房奖励。即《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
2、在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契税缴纳(指在市地税局纳税服务局缴交的)时间在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2、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在宜春中心城区“三区”购买存量住房并完成存量房买卖网签备案且已缴纳(指在宜春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地税窗口缴交的)税费。以上奖励必须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申请,逾期不予办理。(二)奖励标准1、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按实际缴纳契税给予100%的购房奖励。2、购买存量住房的,按实际缴纳税费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的购房奖励。三、申领购房奖励应提供的材料(一)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1、经市房管局备案的《商品
3、房买卖合同》原件;2、市地税局纳税服务局开具的契税完税证复印件(验原件);3、购房人的身份证、银行账号复印件(验原件)。(二)购买存量住房的1、经市房管局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2、市地税局纳税服务局开具的税收完税证复印件(验原件);3、奖励人的身份证、银行账号复印件(验原件)。四、奖励发放程序(一)购买新建住宅的1、填报奖励对象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指定代发银行网点)领取并填写一式四份《宜春市中心城区购房奖励发放审批表》(见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审核后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企业公章。2、审核市房管局负责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审核;市地税局直属局负责缴纳契税金额的审核。审核后,相关部门签署
4、意见并加盖公章。3、发放市财政局进行审核,确定奖励金额后,委托代理银行在10个工作日内,将购房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购房人。(二)购买存量住房的1、填报奖励对象到市房管局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或指定代发银行网点)领取并填写一式四份《宜春市中心城区购房奖励发放审批表》。2、审核市房管局负责对奖励人提交材料的审核;市地税局直属局负责对存量住房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审核。审核后,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3、发放市财政局进行审核,确定奖励金额后,委托代理银行在10个工作日内,将购房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奖励人。五、特殊情况处理市房管局在整个购房奖励活动期间,对所有备案合同封面上加盖“享受购房奖励专用章”或“
5、享受存量购房奖励专用章”。购房人(含奖励人)在领取购房奖励后不得申请撤销、变更已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2016年7月1日之前已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故变更,或撤销后该套房屋再重新签订买卖合同的,不享受购房奖励。六、其它规定1、为确保购房奖励资金拨付及时、安全、快捷,自8月份起,由开发企业于每月15日、29日集中收集上报购房奖励人的申报表及申报材料,每月30日由市房管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三家联合对审批表进行会审。购房奖励发放原则上只接收收款人与购房人名称相同的账号(购房人为多人的,任选一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保持一致的,需提供佐证材料(若收款人为购房人∕奖励人直
6、系亲属的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收款人与购房人∕奖励人非直系亲属的提供委托函)。2、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房管局将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各开发企业、奖励人应对填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奖励资金的,除依法追回购房奖励外,视其情节给予处罚,并将企业、个人行为纳入不良信用档案;触犯法律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3、本细则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0月31日。4、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房管局负责解释。附件:《宜春市中心城区购房奖励发放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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