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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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2007年01月30日15时42分699 主题分类:计划物价 “政府投资”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苏发改投资发[2006]1473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责任约束机制,实现项目建设和使用的建管分离,降低投资成本,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实施工程建设管理,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2、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且使用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或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占总投资额30%以上或者使用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或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本规定所称财政性建设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非税收入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  本规定所称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是指政府信用

3、担保的和需用财政性资金归还的债务性建设资金。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及对代建单位资格审查和管理;省财政厅参与代建制工作并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跟踪与监督管理;省建设厅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管,审计、监察、城建档案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和建设阶段代建两种方式。全过程代建的,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选定代建单位实施代建;建设阶段代建的,在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选定代建单位实施代建。  第七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对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依法

4、进行招标。  代建单位不得擅自将代建项目转让给其他单位代建。第二章项目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职责  第八条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提出项目的性质、选址、功能、规模、标准、工期、质量。全过程代建的,项目建议书中提出对代建单位的资质和经验要求,拟订选择代建单位的招标方案。建设阶段代建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对代建单位的资质和经验要求,拟订选择代建单位的招标方案;  (二)参与或组织项目相关设计编报工作。全过程代建的,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施工图设计。建设阶段代建的,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参与项目施工图设计;  (三)负责自

5、筹资金的筹措;  (四)协助代建单位办理与项目相关的审批手续;  (五)委托代建单位办理或负责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和产权产籍登记等法定建设手续。  (六)监督工程建设进展情况;  (七)参与工程交工与竣工验收。  第九条项目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相关设计编报工作。全过程代建的,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项目施工图设计;建设阶段代建的,组织编报项目施工图设计;  (二)受项目使用单位委托办理建设工程招标、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和产权产籍登记等法定建设手续。依法承担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安全

6、生产责任;  (三)作为招标人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选择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商;  (四)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所签订的合同实行全过程管理;  (五)按项目进度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向省财政厅报送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省建设厅报送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情况;  (六)向省财政厅报送建设资金支出预算、决算和建设资金拨付等报告;  (七)整理、汇编和移交工程建设档案;  (八)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九)按照代建合同的约定在建设期间行使项目建设单位的其它职责。  第十条项目代建单位应

7、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从事项目建设管理相匹配的组织机构、管理能力、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代建项目规模相应的设计、监理、工程咨询、施工总承包、房地产开发一项或多项资质。  第十一条项目代建单位或者与代建单位有上下隶属关系的法人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或施工。项目代建单位具有与代建项目相应招标、监理资质的,可以承担代建项目的招标、监理工作。第三章代建项目实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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