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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处理有关政策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附件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处理有关政策规定一、病假根据1981年4月6日《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号)规定,自1981年4月6日起: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
2、之八十。(3)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上述(1)、(2)、(3)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4.1949年9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18级以上的干部,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5.(略)。6.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
3、利待遇。7.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8.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9.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病假工资计算基数:1993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对病假工资计算基数未作新的规定。根据劳人险[1985]11号文件规定和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陕人险发[1994]162号等文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离)休费计算以基本工资为基数的规定精神,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工资仍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即:1.机关实行职级工
4、资制的工作人员按本人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四项之和为基数。2.机关技术工人按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规定计算的奖金三项之和为基数。3.机关普通工人按本人岗位工资和按规定计算的奖金两项之和为基数。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发放的津贴之和为基数。二、事假(一)干部、工人因私事出境1979年2月22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79]侨内字第030号通知规定,申请去港澳的干部、工人从取得当地公安部门批准之日起,给假三个月;申请出国的干部、工人从取得护照签证之日起,给假半年(往返路途所需时间在内)。干部、工人获准出境后,如遇特殊
5、情况,需要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但续假的时限,去港澳的不得超过一个月;出国的不得超过三个月。超假半年以内的,不论本人是否来信或委托亲友申请续假,均以停薪留职处理;超假半年以上的,除有特殊情况经所在单位批准外,按自动离职处理,并一律不发离职补助费。假期工资:凡符合国务院有关职工探亲假规定的,在批准假期内,工资照发;凡属不能享受国务院有关探亲假待遇而请事假的,假期工资发与不发,由其所在单位与国内请事假同等待遇;超过假期的,工资一律不发。(二)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1983年1月25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
6、([83]侨政会字第007号)规定:1.凡归侨、侨眷职工在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待遇之外,申请短期出境或出境定居的,均按因私事出境对待。2.因私事短期出境的假期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其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去港澳的,不得超过三个月,必须按期返回。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不般不超过一个月。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3.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国,超过假期(包括续假,下同)半年以内的,予以停薪留职;超假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4.因私事短期出境的假期工资、旅费等待遇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假
7、期内的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均按照职工所在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5.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待遇,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其出境手续,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6.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外籍华人眷属职工以及国内其他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待遇和手续。可以比照本规定办理。7.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同时废止。(三)台胞、台属因私事赴台1988年12月3日,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台胞、台属因私事赴台的规定》(劳险字[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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