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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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预防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危险物质的品名及临界量按《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

2、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在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和加强监测预警装备、人员队伍建设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 安全生产、公安、质监、卫生、环保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督管理,并及时互通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第六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单位全面负责、落实动态监控,属地分级监管、联网监测预警”的原则。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和监控全面负责。其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必须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资金的投入。  第

3、八条 重大危险源的等级按危险物质临界量的倍数确定。具体划分为以下四级:  (一)临界量以上5倍以下的为四级重大危险源;  (二)临界量5倍以上10倍以下的为三级重大危险源;  (三)临界量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为二级重大危险源;  (四)临界量15倍以上的为一级重大危险源。  本条所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九条 依据重大危险源的等级实施分级监测预警。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中央、省属驻锡企业及市属重点企业(集团)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向所在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基本概况表;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信息表;  (三)有效期内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报告;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五)重大危险源生产、储存装置照片;  (六)单位总平面图、周边环境图;  (七)重大危险源生产、储存场所的设备、设施布置图;  (八)重大危险源监控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及时更新登记建档信息,并重新报原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生产过程、材料、工艺

5、、设备、防护措施发生变化的;  (二)周边环境因素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原因引起重大危险源变化的。  第十三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不再使用或拆除的;或重大危险源发生变化、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向原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第十四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与管理:  (一)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制订和落实重大危险源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集中监控系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做好

6、记录;  (三)重大危险源集中监控系统应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部署,与所在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测预警系统联网;  (四)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  (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六)重大危险源场所应当设置醒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包括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主要危害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七)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场所及其仪器、仪表、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测检验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并在台帐中记录。  第十五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

7、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组织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分析;  (三)应急能力评估与物资装备保障;  (四)应急设备与设施;  (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六)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七)保护措施与程序;  (八)事故发生后的恢复与程序;  (九)培训与演练。  第十六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避险方法等应急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及其人员。  第十七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自救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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