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宣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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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宣讲稿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2002年《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后,2004年,我市即颁布了《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几年来,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各项规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秩序逐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提升,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实践表明,《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规范我市安全生产秩序,维护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保障作用。  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的陆续出台,《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存在着诸多不适应安全生产形势的地方,亟待进行全面修订。一是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2、仍需完善和加强。原《规定》明确了安监部门综合监管,各负有职责的部门专项监管的体制,但综合监管的职责不明确,有效手段不足,实践中各级安监部门行使综合监管职能有一定难度,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效能发挥不够充分;二是安全监管的基层队伍建设需要明确的法律保障。原《规定》未对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设置予以规定,实践中,因上位法依据不足,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较难落实,导致本市各乡镇、街道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多为兼职且流动性大的问题比较突出。乡镇、街道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重、压力大,管理力量与承担的安全管理任务不匹配,这一问题的解决亟待通过法律规范予以明确;三是企业安全

3、生产主体责任需要进一步落实。现有制度中关于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条件的规定,如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安全生产投入、教育培训等方面需要根据实际,进一步提高标准要求,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四是部分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矛盾、问题突出,需要加以规范。近年来,建筑施工、高处悬吊、有限空间作业等领域已经成为新的事故多发领域,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部分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问题日益凸显,亟待以法律规范进行调整,以明确的法律依据予以解决。五是需要根据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对现有制度进行完善。自《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如《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需要地

4、方立法结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  《条例》的起草工作得到了全市各界的广泛支持。2008年即开始启动《条例》修订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在市领导的大力支持下,2009年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获得了市人大2010年立法审议项目立项批准,自2010年元月正式启动具体修订工作。在市人大和市政府法制办的指导下,市安全监管局组织起草了《条例(初稿)》,此后多次召开各种层次的论证会,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深入听取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类型生产经营单位、乡镇街道、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和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对于一些难点问题,赴北京、重庆、贵州等地调研相关管理经验,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形成了《修正案(草案)》

5、送审稿,送市政府审议。2010年5月6日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随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和修改,2010年7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三、《条例》的特点  《条例》共六章77条,对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从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监督管理、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纵观这个《条例》,主要体现了三个立法特点:一是全面规范,体现形势发展要求。《条例》是全面规范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性地方法规。此次修订,我们根据近年来安全生产形

6、势的发展要求,与时俱进地进行了修改完善。例如,强化了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创设性地提出了综合监管职责的具体内涵、完善了综合监管、专项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明确了风险抵押金和责任保险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等等;二是立足实际,突出地方立法特色。《条例》立足于我市安全生产监管实际和普遍性问题,本着“问题  四、《条例》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  《条例》重点规范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两个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一是明确两个主体责任。《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分别对生产经营单位、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了明确。“一把

7、手”负责制和“一岗双责”的原则是安全生产理论很重要的核心内容。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负直接管理责任。此项原则已在《安全生产法》和原《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确立下来。而作为安全生产监管主体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除在《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天津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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