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相关规定

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相关规定

ID:37972864

大小:66.50 KB

页数:25页

时间:2019-06-04

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相关规定_第1页
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相关规定_第2页
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相关规定_第3页
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相关规定_第4页
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相关规定_第5页
资源描述:

《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相关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关于会计基础规范化工作的相关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单位完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三条本单位的会计机构由总会计师统一管理,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总会计师及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总会计师、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

2、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25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五条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    第六条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均需要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七条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

3、般可分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核算、固定资产核算岗、出纳岗、结算岗等。第八条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应收应付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九条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十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并保证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十一条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

4、、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   第十二条会计人员的作用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总会计师25、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第二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五

5、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十六条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七条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   第十八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条25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

6、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证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第三节会计工作交接   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十二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二十三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

7、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及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等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总会计师、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25总会计师、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第二十五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8、(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