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相关规范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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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2地下敷设2.1 一般规定  2.1.1 城市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  2.1.2 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2.1.3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要符合下列规定:  2.1.3.1 应结合城市道路网规划,在不妨碍工程管线正常运行、检修和合理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使线路短捷。  2.1.3.2 应充分利用现状工程管线。当现状工程管线不能满足需要时,经综合经济、技术比较后,可废弃或抽换。  2.1.3.3 平原城市应避开土质松软地区、地震断裂带、沉陷区以及地下水位较高的不利地带;起伏较大的山区城市,

2、应结合城市地形的特点合理布置工程管线位置,并应避开滑坡危险地带和洪峰口。  2.1.3.4 工程管线的布置应与城市现状及规划的地下铁道、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隐蔽性工程协调配合。  2.1.4 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时,应减少管线在道路叉口处交叉。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宜按下列规定处理:  2.1.4.1 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  2.1.4.2 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2.1.4.3 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2.1.4.4 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3 架空敷设  3.0.1 城市规划区内沿围墙、河堤、建(构)筑物墙壁等不影响城市景

3、观地段架空敷设的工程管线应与工程管线通过地段的城市详细规划相结合。  3.0.2 沿城市道路架空敷设的工程管线,其位置应根据规划道路的横断面确定,并应保障交通畅通、居民的安全以及工程管线的正常运行。  3.0.3 架空线线杆宜设置在人行道上距路缘石不大于1m的位置;有分车带的道路,架空线线杆宜布置在分车带内。  3.0.4 电力架空杆线与电信架空杆线宜分别架设在道路两侧,且与同类地下电缆位于同侧。  3.0.5 同一性质的工程管线宜合杆架设。  3.0.6 架空热力管线不应与架空输电线、电气化铁路的馈电线交叉敷设。当必须交叉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3.

4、0.7 工程管线跨越河流时,宜采用管道桥或利用交通桥梁进行架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0.7.1 可燃、易燃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流。  3.0.7.2 工程管线利用桥梁跨越河流时,其规划设计应与桥梁设计相结合。《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7.3.2.2   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公共建筑物出入口。   7.3.3   次干路两侧可设置公共建筑物,并可设置机动车和非机车的停车场、公共交通站点和出租汽车服务站。   7.3.4   支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7.3.4.1   支路应与次干路和居住区、工业区、市中心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交通

5、设施用地等内部道路相连接7.3.5   城市道路规划,应与城市防灾规划相结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3.5.1   地震设防的城市,应保证震后城市道路和对外公路的交通畅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干路两侧的高层建筑应由道路红线向后退10~15m; (2)新规划的压力主干管不宜设在快速路和主干路的车行道下面; (3)路面宜采用柔性路面; (4)道路立体交叉口宜采用下穿式; (5)道路网中宜设置小广场和空地,并应结合道路两侧的绿地,划定疏散避难用地。    7.3.5.2   山区或湖区定期受洪水侵害的城市,应设置通向高地的防灾疏散道路,并适当增

6、加疏散方向的道路网密度.7.4.13   在城市立体交叉口和跨河桥梁的坡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外的30m的范围内,不宜设置平面交叉口和非港湾式公共交通停靠站。(条文说明7.4.13   在城市中建造重要的大型桥梁和隧道花费很大.所以,往往将其设计的车道条数控制很严,希望投入使用后每条车道都能发挥其最大交通效能,这是十分正确的,但现状中许多城市在这些重要桥隧的进出口并没有处理好交通组织,任意设置交叉口和左转出入口、设置占用车行道的公共交通停靠站等,使其上的通行能力锐减。一方面桥上或隧道内车辆稀少,通行能力未充分发挥;另一方面进口道车辆堵塞排长队,或出口道

7、被阻,使桥隧内车流不畅甚至堵塞,因此,必须在桥隧两端做好规划和控制。)7.5城市广场  7.5.1   全市车站、码头的交通集散广场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07~0.10m2计算.  7.5.2   车站、码头的交通集散广场的规模由聚集人流量决定,集散广场的人流密度宜为1.0~1.4人/m2。  7.5.3   车站、码头前的交通广场上供旅客上下车的停车点,距离进出口不宜大于50m;允许车辆短暂停留,但不得长时间存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场应设置在集散广场外围。  7.5.4   城市游憩集会广场用地的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13

8、~0.40m2计算。  7.5.5   城市游憩集会广场不宜太大。市级广场每处宜为4万~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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