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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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正文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14号令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士兵的服役管理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第四章 士兵的奖惩第五章 士兵的待遇第六章 士兵退出现役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士兵服役制度,提高士兵队伍素质,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和志愿兵,并依照本条例授予相应军衔。 第三条 士兵必须忠于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刻苦钻研军事技术,熟练掌握手中武

2、器;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条例,尊重领导,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随时准备打仗,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主管全军的兵员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兵员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军队做好兵员工作。 第二章 士兵的服役管理 第五条 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履行兵役义务,须经县级兵役机关批准。 第六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从兵役机关批准之日算起;调往服现役期限不同的军种,服现役期限随之改变。 第七条 义务兵超期服现役,由团以上机关批准。  超期服现役的义务兵,必须政治素质好,身

3、体健康,专业技术熟练。  超期服现役的义务兵,不得超过士兵编制总数的15%。 第八条 志愿兵从义务兵中选取。义务兵选取为志愿兵,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志愿献身于国防事业。  (二)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 第九条 志愿兵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须经军事院校培训。  志愿兵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须经六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培训,连续从事本专业不少于二年。 第十条 士兵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由营或者相当于营的单位的主官任免。  战斗中,因伤亡影响作战指挥时,连或者相当于连的单位的主官可以任命副班长、班

4、长或者相当于班长的职务,但战斗间隙应当立即上报备案。 第十一条 士兵的调配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编制的规定执行。  士兵不得分配到军队企业、事业单位服现役。 第十二条 士兵在师(旅)范围内调动,须经上一级主管首长批准;跨师(旅)以上单位的调动,由军以上司令机关办理,报上一级领导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新入伍的士兵,必须经过共同科目基础教育训练;专业技术兵必须经过六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培训;班长必须经过三个月以上的集训。 第十四条 部队应当每年对士兵进行训练考核,对专业技术兵进行技术等级标准考核。考核成绩应当作为使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 第十五条 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

5、  (一)士官: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四级专业军士、三级专业军士、二级专业军士、一级专业军士。  (二)军士:上士、中士、下士。  (三)兵:上等兵、列兵。 第十六条 士兵军衔按兵役性质分为:  (一)志愿兵役制士兵: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四级专业军士、三级专业军士、二级专业军士、一级专业军士。  (二)义务兵役制士兵: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列兵。 第十七条 海军、空军士兵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二字。 第十八条 士兵军衔的授予与晋升,以本人所任职务编制军衔、德才表现和服现役年限为依据。 第十九条 士兵军衔的授予

6、与晋升规定如下:  (一)兵:服现役第一年的,授予列兵军衔;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晋升上等兵军衔。  (二)军士:服现役第二年的副班长、服现役第三年的上等兵,晋升下士军衔;服现役第三年的班长、服现役第四年的副班长、服现役第五年的下士,晋升中士军衔;服现役第四年的班长、服现役第五年的副班长,晋升上士军衔。  (三)士官:经过军事院校或者士官训练机构培训,被任命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兵,授予一级军士长军衔;一级军士长晋升二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晋升三级军士长的期限各为四年;三级军士长晋升四级军士长的期限为五年;服现役满五年、自愿继续服现役,经批准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士兵

7、,授予一级专业军士军衔;一级专业军士晋升二级专业军士、二级专业军士晋升三级专业军士的期限各为四年;三级专业军士晋升四级专业军士的期限为五年。  编制职务相当于班长的,按照班长的军衔晋升。 第二十条 士兵军衔应当按规定期限晋升。士兵由于职务晋升,其军衔低于新任职务编制军衔的,提前晋升至新任职务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 第二十一条 士兵军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规定如下:  (一)四级军士长和四级专业军士,由军或者相当于军的单位的主官批准;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和三级专业军士、二级专业军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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