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抗震规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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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通則1.1適用範圍本規範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四十一條之一規定訂定之。本規範規定建築物結構體;結構物部分構體、非結構構材與設備;非建築結構物;隔震建築物與含被動消能系統建築物設計地震力之計算方式及耐震設計之相關規定。解說:建築物結構體設計地震力之計算方式規定於第二章及第三章;附屬於建築物之結構物部分構體、非結構構材與設備之設計地震力在第四章中規定;非建築結構物設計地震力在第五章中規定;第六章為結構系統設計詳細要求之規定;第七章為耐震工程品管之相關規定;第八章為既有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及耐震補強的原則性規定;第九章為隔震建築物

2、之耐震設計規定;第十章則為含被動消能系統建築物之耐震設計規定,對於採用隔震與被動消能系統外之其他主動或被動控制系統亦允許使用,但需經由特殊結構外審之審查;第十一章為其他耐震設計相關規定。1.2耐震設計基本原則本規範耐震設計之基本原則,係使建築物結構體在中小度地震時保持在彈性限度內,設計地震時容許產生塑性變形。但韌性需求不得超過容許韌性容量,最大考量地震時則使用之韌性可以達規定之韌性容量。解說:本規範考量的三種地震水準及耐震設計目標為:(1)中小度地震:為回歸期約30年之地震,其50年超越機率約為80%左右,所以在建築物使用年限中發生的機

3、率相當高,因此要求建築物於此中小度地震下結構體保持在彈性限度內,使地震過後,建築物結構體沒有任何損壞,以避免建築物需在中小度地震後修補之麻煩。一般而言,對高韌性容量的建築物而言,此一目標常控制其耐震設計。(2)設計地震:為回歸期475年之地震,其50年超越機率約為10%左右。於此地震水準下建築物不得產生嚴重損壞,以避免造成嚴重的人命及財產損失。對重要建築物而言,其對應的回歸期更長。於設計地震下若限制建築物仍須保持彈性,殊不經濟,因此容許建築物在一些特定位置如梁之端部產生塑鉸,藉以消耗地震能量,並降低建築物所受之地震反應,乃對付地震的經濟

4、做法。為防止過於嚴重之不可修護的損壞,建築物產生的韌性比不得超過容許韌性容量。(3)最大考量地震:為回歸期2500年之地震,其50年超越機率約為2%左右。設計目標在使建築物於此罕見之烈震下不產生崩塌,以避免造成嚴重之損失或造成二次災害。因為地震之水準已經為最大考量地震,若還限制其韌性容量之使用,殊不經濟,所以允許結構物使用之韌性可以達到其韌性容量。1-151.3耐震設計要求建築物結構體;結構物部分構體、非結構構材及設備;非建築結構物;隔震建築物及含被動消能系統建築物等,應設計及建造使其能抵禦至少為本規範所規定之地震力。解說:本規範所規定

5、之設計地震力,為最小設計地震力,任何設計均不得低於此值。如為提高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超過此一最低標準,設計地震力自然可予提高。1.4基面之認定基面係指地震輸入於建築物結構體之水平面,或可使其上方之結構體視為振動體之水平面。解說:建築物之基面通常可假設在地面層,因為建築物通常具有四周有牆的地下室。建築物地下室如無外牆,而另做擋土牆供擋土時,基面應訂在基礎層。建築物常為了整體分析及設計之考慮,而將基面訂在筏基底,此時可考慮筏基底及地下室側壁的土壤彈簧,以正確算得建築物振動周期、振態形狀及地面以上各層引致之地震力。地面下各層之設計地震力來自作用在

6、側壁的動態土壓或地盤變形引致之力量,應按2.12節之規定考慮。1.5韌性設計之必要性本規範訂定設計地震力時,已考慮建築物之韌性容量而將設計地震力折減。因此建築物應依韌性設計要求設計之,使其能達到預期之韌性容量。建築物之設計風力若大於設計地震力,構材應按風力產生之內力設計,惟有關耐震之韌性設計及其他相關規定,仍應按相關規範辦理。解說:建築物之耐震設計,由於考慮韌性,事實上在進行彈性分析及設計時所用的設計地震力,其對應的地表加速度頗低。因此,構材之設計若由風力控制,並不意味無需進行耐震韌性設計。當地震較大時,構材還是會降伏,仍需設計具有韌性

7、,以抵抗更大的地震。1-151.6規則性與不規則性結構任一結構可依其配置,區分為下列規則性結構及不規則性結構兩類。(一)規則性結構規則性結構在平面及立面上,或抵抗側力的結構系統上,没有不規則性結構所具有的顯著不連續性。(二)不規則性結構(1)不規則性結構在平面與立面上,或抵抗側力的結構系統上,有顯著的不連續性。一般之不規則性如表1.1與1.2所示。(2)結構具有表1.1所列一種或多種不規則性時,應視為具有立面上不規則性者。(3)結構具有表1.2所列一種或多種不規則性時,應視為具有平面上不規則性者。(4)不規則性結構之結構設計與分析必須依

8、據表1.1與表1.2所列參考章節之各項規定辦理。解說:在許多大地震中發現結構配置不良的不規則性結構,是致使結構發生破壞的主因。不規則性結構主要是立面、平面不規則或地震力傳遞路徑不規則。若結構具立面不規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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