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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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规定2009年05月20日16时08分79主题分类:金融保险知识产权 “商标” “专用权” “质押贷款”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办发[2009]28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五月六日青岛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行为,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发挥商标品牌带动效应,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

2、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商标专用权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质押,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获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融资活动。  第四条借款人必须是质押商标的合法所有人。一件商标有两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借款人为该商标的全体共有人。  借款人必须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一并作为质押。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

3、办理专用权质押贷款:  (一)借款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二)商标专用权权属不明确的;  (三)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时,除应当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外,还应当一并提交拟质押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注册证》、借款人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贷款人应当向借款人提供统一格式质押商标专用权贷款申请书。  第七条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资料后,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拟质押商标使用情况、质押商标权证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实现商标质权的可行性等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阅相关资料。  第八

4、条贷款人在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当预测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根据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额度以质押商标评估价值为主要的参考依据,由贷款人、借款人协商按商标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并可依有关规定浮动。  第十条借款人与贷款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的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质押的原因和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三)出质的商标及质

5、押的期限;  (四)出质商标专用权的质押价值及借款人与贷款人共同认可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五)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借款人应当在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  贷款人在借款人办妥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并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具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后,方可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贷款人在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后,应当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影响质押商标权的市场价值因素、持续评估质押商标专用权的价值,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控制信贷风险。  第十三条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名称(姓名)

6、、地址等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以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其他原因而发生质押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商标专用权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借款合同终止,借款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注销手续。贷款人应当同时将质押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注册证》、借款人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退还借款人。  第十五条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质押商标,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贷款人优先受偿后,剩余金额退还借款人;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贷款

7、人可以将待处置的质押商标有关信息发布在青岛红盾信息网,推动待处置质押商标的转让。  第十六条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驰(著)名商标的专用权作为质押的,贷款人可以优先予以办理。  第十七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和协助借款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银行应当加强管理,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设定信贷审批权限,改进服务,规范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简化手续、增加额度、提高效率。  第十九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交流沟通机制,及时通报驰(著)名商标认定情况和借款人违约情况。  第二

8、十条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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