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专员办-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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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提高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审核工作质量财政部驻四川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2一、基本情况今年4月,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116号)要求,我办对四川省财政厅审理汇总送审的全省441户县域金融机构申请2010年度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6.18亿元的情况进行了审核。通过提前介入、深入调查研究,根据四川省县域金融机构多,分布区域广等特点,采用抓大放小,把握重点的审核方法,取得了显著成效。重点抽审了45户县域金融机,发现将513户企业非涉农贷款作为了涉农贷款并申报奖励资金。经审核,核减可奖励贷款增量69.63亿元,核减

2、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1.39亿元,核减奖励资金占申报额的22.54%。二、我办审核工作中审核着眼点和具体做法(一)审核重点1、审核中宏观着眼,微观入手,找准审核的重点和难点,确保政策正确执行。为提高审核效率和质量,首先设计科学合理的审核程序和方法,设计了一套全面涵盖各项审核及测算要素的奖励资金基础数据审核表,将审核内容和流程表格化,大大提高了审核工作的统一性和准确性;其次抓大放小,把握重点,采用是否是涉农口径的定性和增量比例、不良贷款率实际指标定量分析相结合非现场审核的方法,对异常申报单位进行详细审核,查阅涉农贷款明细台账和贷款合同等信贷档案资料,进一步判断、核实、确认涉

3、农贷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非涉农贷款“搭车”现象。第三充分沟通,达成共识。在审核中,及时向核减金额较大的金融机构通报审核情况,说明审核变动原因,宣讲政策,争取金融机构的理解,确保涉农贷款奖励政策执行的正确性。2、审核工作把握以下重点。一是确定涉农贷款金额的真实性。“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关键是涉农贷款如何认定,明确奖励政策的扶持对象,防止非涉农贷款的“搭车”现象。审核中我办严格按银发【2007】246号文件“涉农贷款汇总情况统计表”中4类贷款即“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

4、支农贷款”的认定条件作为鉴定是否是涉农贷款依据,重点关注“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数据,要求部分金融机构提供法人贷款台帐,根据重要性原则,抽查贷款数额大、贷款频繁的单位营业执照、贷款合同等相关资料确定贷款单位的注册地址和贷款用途,进一步确认其贷款是否涉农。共计重点抽审了45户县域金融机构,有36户金融机构多申报涉农贷款增量69.63亿元,核减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1.39亿元,核减率达22.54%。二是确定涉农贷款增量的准确性。1、平均余额确定。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和本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计算口径必须一致。对2010年属于涉农贷款项目,如2009年有贷款金额的而金融机构未

5、纳入基数的,我办逐户添加作为上年基数,重新计算两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2、“增量”的把握。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财政部门按2%比例给予奖励。在两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核准的基础上确定是否同比增长和增长比例,防止未增长或增长不达标享受了奖励政策。我办抽查了45户金融机构,发现有3户金融机构2010年增量没有超过15%,审减金额3,314万元,有12户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低于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审减金额3,975万元。三是确定奖励条件的合规性。按规定,县域金融机构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或高于3%且同比下降的县域金融机构可以享受奖励政策

6、。这是一个“门槛”性条件,若不满足上述条件,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部分,仍不能享受奖励政策。(二)具体操作程序:第一步将金融机构填报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申报表》(金融机构填报)与各地财政部门填报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申报汇总表》(财政部门填报)逐户核对,确认申报金额和当地财政部门初审金额是否一致。第二步要求申请奖励资金的金融机构提供能够证明基期和报告期不良贷款率情况的决算报表,掌握金融机构在增加涉农贷款投放的同时,风险管理,不良贷款率,控制风险的能力。第三步将金融机构填报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申报表》与金融机构每

7、季度向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报送的基期和报告期《涉农贷款统计表》中的“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4类贷款数进行核对,核实金融机构申报的涉农贷款基础数据的准确性。第四步要求部分金融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台帐,将台帐数据与第3步填报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申报表》核对,可疑的和数额大的贷款单位调阅贷款档案,进一步判断、核实、确认涉农贷款数额真实性。。第五步依据审核确定的涉农贷数据进行计算,判断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平均余额报告期比基期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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