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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資訊部資訊應用管理課Altus資訊機房安全技術管理規範版次:1.0Copyright©2006-2007揚信資訊版權所有2006年6月核准: 審核: 承辦:-8- 資訊部資訊應用管理課目的規範通訊機房設計、建制及安全技術管理,防止和減少火災和電氣等事故發生,避免通信網絡中斷、癱瘓。1.0適用範圍Altus產品事業處大陸各廠區已建、新建、改建、擴建資訊機房。2.0引用標準2.1《建築防火設計規範》 (GBJ16-1987)2001版2.2《電子計算機機房設計規範》 (GB50174-93)2.3《計算機場地安全要求
2、》(GB9361-88)1995版2.4《計算機場地技術要求》(GB2887-89)2.5《供配電系統設計規範》(GB50052-95)3.0定義3.1應急電源在正常電源發生故障情況下,為確保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負荷的供電電源。3.2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的負荷中斷供電將發生中毒、爆炸和火災等情況的負荷,以及特別重要場所的不允許中斷供電的負荷。3.3非燃材料是指材料在受燃燒或高溫作用時,不起火,不微燃、不碳化,衹軟化之材料。3.4難燃材料是指材料受到燃燒或高溫作用時,難起火,難微燃,難碳化的材料。3.5感溫探測器指在物質燃燒時,使周圍空氣溫度昇高致使發生報警信
3、號的裝置。3.6感煙探測器指物質因燃燒或發熱而分解生成的煙霧致使發出報警信號的裝置。4.0管理職責4.1營建或其他工程建設單位5.1.1選址可行性認證;5.1.2建築要求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本規範要求;5.1.3設施盆及電氣設施和安全設施應符合本規程和國家相關法規標準要求;5.2資訊部門5.2.1負責日常使用安全管理;5.2.2配合各單位工務對資訊機房工程進行驗收與使用管理6.0管理內容6.1機房的選址安全要求6.1.1多層建築內資訊機房宜設於第二、三層;盡量避免選在最低和最高層;6.1.2機房的選址要求:減少來自環境威脅和危險以及減低非法訪問的風險。機
4、房不得-8- 資訊部資訊應用管理課設於有生產或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屬甲類和乙類廠房內;6.1.3應盡量建在避開易發生火災危險程度高的地方;6.1.4應盡量建在遠離有害氣體源以及存放腐蝕、易燃、易爆炸物的地主;6.1.5應盡量避免建在低窪、潮濕、落雷區和地震活動頻繁的地方;6.1.6應盡量遠離強振動源和強噪音源;6.1.7應盡量避開強電磁場的干擾;6.1.8應避免設在建築物的高層或地下室,以及用水設備的下層;6.1.9各通訊機房位置必須覆蓋建築物內所有用戶通訊網絡需求,嚴禁線路超長使用;6.1.10上述各條如無法避免,應采取相應的技術
5、措施;6.2機房結構防火技術要求6.2.1機房其建築物的耐火等級不得低於GBJ16-87《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中規定的耐火等級;6.2.2機房主體結構應具有耐久、抗震、防止不均勻沉陷等性能,伸縮縫不得穿過機房;6.2.3資訊機房應與其他房間有防火分隔,機房應設單獨設防火分區;6.2.4機房設有安全出口一般不應少於兩個(面積少於150平米可設置一個出口);6.2.5機房出口應設置向外開啟之常閉式防火門,且防火門不得低於乙級。6.3機房內部裝修防火要求6.3.1機房裝修材料應符合GBJ16-87《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中規定的燃材料和非燃材料;6.3.2機房裝修標
6、準:應使用非燃材料,並作好防火、保溫、防鼠、防漏水等措施;6.3.3機房墻面一般應採用耐火磚墻並用EPS板裝飾或用磚墻刷防塵塗料。機房要進行嚴格的密封(防鼠),機房不必吊頂,隔牆需用磚墻和非燃材料封到頂,四周墻面除留門處以外,全為密封隔斷,不留窗戶;機房必須是防火防壓消防玻璃或防火的消防玻璃;所有管線穿墻處縫隙必須用非燃密封材料填堵;6.3.4機房的高架地板安裝要求:穩定的抗靜電性能和承載能力,同時耐油、耐腐蝕、柔光等,並且是非燃燒材料,具體要求應符合GB6650《計算機機房用活動地板技術條件》;6.3.5機房家鋪設靜電無邊高架地板,支架高一般30-60
7、CM,活動地板下的建築地面應平整、光潔、防潮、保溫、防塵。地板荷重(均佈荷重)應≧800kg/m2;6.3.6在安裝活動地板時,應採取相應措施,防止地板支腳傾斜、移位、橫梁墜落等;6.3.7異型活動地板提供的各種規格的電線、電纜進出口應做得光滑,防止損傷電線、電纜;6.3.8機房所有孔洞都必須進行防火封堵處理,電纜井、管道井應在每層樓板處用阻燃材料(耐火時間不應低於1.5小時)密封,通向其他房間的地槽。墻上孔洞、已裝放電纜的墻體孔隙要採用阻燃材料封隔,凡近期不使用的孔洞均應用阻燃材料封閉;6.4供配電系統安全技術要求-8- 資訊部資
8、訊應用管理課6.4.1供配電原則:保證市電供電因電力系統跳電和不預警停電等事故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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