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仲裁与经济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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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二章经济仲裁与经济司法章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仲裁法立法概况和经济司法的基本内容,理解并掌握经济仲裁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及经济案件的管辖与审判程序,并能够运用有关法律法规解决实际问题。第一节经济仲裁一、仲裁与经济仲裁概念仲裁:又称“公断”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申请仲裁机构居间调解,作出裁决与公断。经济仲裁:即仲裁机构应当事人申请,对他们在经济交往中发生的经济争议,依照一定的规则和法律作出裁决。注意:仲裁、调解、法院判决之间的区别二、经济仲裁的产生与发展国际上,仲裁方式解决经济争议已有悠久历史,最早可以追朔到古希腊和古罗马。20世纪中叶,为适应蓬勃发展的国际贸易的需要,联

2、合国于1958年6月10日通过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1976年4月28日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又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从而产生了国际性仲裁公约,经济仲裁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得到广泛采用,并发挥越来越重大的作用。新中国成立为了有效解决国际交往中的经济争议,1954年,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分别受理对外经济贸易纠纷和海事争议案件,建立了涉外仲裁制度;为适应国内经济发展需要,又先后颁布了经济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技术合同仲裁条例,然而由于过于发散,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其作用。1994年8月31日八

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5年9月1日起实施。三、仲裁制度基本内容(一)仲裁的适用范围指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可以解决哪些纠纷,不能解决哪些纠纷。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二)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1、意思自治原则2、仲裁独立原则(独立于行政机关;不实行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独立于审判)3、依据事实,符合法律,公平合理解决纠纷4、或裁或审制度5、一裁终局制度(三)仲裁机构1、仲裁委员会:省一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

4、建,可设在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也可设在其他设区的市。(不得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成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少于2%3.2、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社团法人,职责:监督仲裁委员会及成员、仲裁员行为,制定仲裁规则。(四)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以书面方式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意思表示1、类别: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2、特点: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效力。3、效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可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双方请求不一致,由人民法院裁定。(异议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四)仲裁程序1、申请和受理:(1

5、)(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条件:仲裁协议;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与理由;属于仲裁受理范围。(2)仲裁委员会收到5日内裁定受理与否,并通知当事人,说明不受理理由。(3)当事人权利:申请人放弃或变更权利;被申请人可反驳或反请求;可申请财产保全等。2、仲裁庭的组成:我国实行机构仲裁,不实行临时仲裁(非仲裁机构)但1987年加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法院仍有义务承认和执行外国临时仲裁裁决。仲裁庭组成形式:合议庭(3名);独任庭(1名)当事人有权提出仲裁员回避3、开庭和裁决(1)开庭:一般不公开进行(协议或涉及国家秘密除外);可自行和解,可撤回仲裁申请(2)裁决:自愿调解,制定调解书或裁决书;

6、调解不成或反悔,裁决,裁决书自作出生效。(五)申请撤销裁决1、撤销裁决理由2、撤销时效:6个月内,人民法院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六)仲裁裁决的执行当事人推拖和拒绝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诉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七)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1、涉外仲裁:指争议具有涉外因素的仲裁。(争议的主体、标的、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在国外。涉港、澳、台参照处理)2、涉外仲裁委员会我国涉外仲裁包括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仲裁。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民间仲裁机构性质。与国内仲裁不同:财产保全涉外仲裁提交证据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的规定,经

7、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如果被执行人财产在国外,当事人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八)时效关于仲裁时效:法律有规定,适用该规定,没有规定,适用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最长20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九)国际主要仲裁机构简介类别:常设仲裁机构;临时仲裁机构著名常设机构: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机构、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英国伦敦仲裁院、意大利仲裁协会等第二节经济审判一、经济审判概念经济审判是经济司法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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