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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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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民國七十二年六月卅日公布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廿日第一次修正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卅日第二次修正前言會計師執業之基本要則,應確保其超然獨立之精神,秉其專門學識、技能,與公正、嚴謹立場,提供專業服務,素來倍受工商企業、社會大眾、政府及各界之信賴與倚重;對各界之財務報表,根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暨有關法令,為縝密之查核,作允當之判斷,表示會計師獨立公正之意見,提供會計專業之服務。良以會計師之執業,不僅涉及諸多原理法則與實務問題,且涉及錯綜複雜之公私利害關係,故應一本良知良能,發揚超然獨立之精神,加強會計師之功能,確保其職業榮譽。溯自原規範於民國
2、五十九年、七十二年及九十二年之修訂以來,我國經濟成長迅速,工商業規模日趨擴大及邁向國際化,會計師服務更見重要。而政府與社會大眾對會計師的要求日嚴,及會計師事務所之規模化,會計專業專業服務職能日漸擴充發展,為配合我國會計師法之大幅修訂,加諸會計準則及職業道德規範均與國際接軌考量,因此修訂原有職業道德規範公報。本委員會經多次研究,公報第一號除仍決定維持原有之總則、職業守則、技術守則、業務延攬、業務執行、附則等六大章分類外,參照國際會計師聯合會(IFAC)之資料,與新修訂會計師法之立法精神,配合作原則性修訂列入規範事項,並決定對本規範補充解釋,陸續予以修訂發布公報,以作為我
3、會員執業之參考依據。惟職業道德公報不可能將所有應遵循之規範事項納入並一一臚列說明,因此於遵循職業道德規範事項時必須藉助觀念性架構原則,對某些事務予以辨識、衡量及判斷,並採取相關之因應措施。遵循職業道德規範之職業義務,似非法令規章可比,貴乎自律,冀能以會計師之崇高職業為念,共同遵守及推行本規範,建立同業信譽,並予發揚,維持會計師之崇高社會形象。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職業道德委員會─23─職業道德規範公報第一號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民國七十二年十月五日第一屆第六次理事會議通過公布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第五屆第十次職業道德委員會修正通過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廿八日第五屆
4、第三十次理事會議通過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第十三次職業道德委員會修正通過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卅日第五屆第三十六次理事會議通過壹、總則第一條會計師為發揚崇高品德,增進專業技能,配合經濟發展,以加強會計師信譽及功能起見,特訂定本職業道德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以供遵循。會計師所屬之會計師事務所亦有相當之義務及責任,遵循本規範。第二條會計師應以正直、公正客觀之立場,保持超然獨立精神,服務社會,以促進公共利益與維護經濟活動之正常秩序。會計師提供專業服務時應遵循本規範,其基本原則如下:1.正直。2.公正客觀。3.專業能力及專業上應有之注意。4.保密。5.專業態度。第三條會計師同業間
5、應敦睦關係,共同維護職業榮譽,不得為不正當之競爭。第四條會計師應持續進修,砥礪新知,以增進其專業之服務。第五條會計師應稟於職業之尊嚴及任務之重要,對於社會及國家之經濟發展有深遠影響,應一致信守本規範,並加以發揚。當會計師或其會計師事務所察覺可能有牴觸本規範之疑慮,若採取因應措施仍無法有效消弭或將疑慮降低至可接受之程度時,會計師與會計師事務所應拒絕該案件之服務或受任。貳、職業守則第六條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及同事務所之其他共同執業會計師對於委辦之簽證業務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時,均應予迴避,不得承辦。第七條會計師應保持職業尊嚴,不得有玷辱職業信譽之任何行為。第八條會計師不得違
6、反與委託人間應有之信守。第九條會計師對於委辦事項,應予保密,非經委託人之同意、依專業準則或依─23─法令規定者外,不得洩露。第十條會計師不得藉其業務上獲知之秘密,對委託人或第三者有任何不良之企圖。參、技術守則第十一條會計師對於不能勝任之委辦事項,不宜接受。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於案件承接或續任時,應評估有無牴觸本規範。第十二條財務報表或其他會計資訊,非經必要之查核、核閱、複核或審查程序,不得為之簽證、表示意見,或作成任何證明文件。肆、業務延攬第十三條會計師之宣傳性廣告,應依會計師法規定及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所規範之事項辦理之。第十四條會計師不得以不實或誇張之宣傳
7、、詆毀同業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延攬業務。第十五條會計師不得直接或間接暗示某種關係或以利誘方式招攬業務。第十六條會計師收取酬金,應參考會計師公會所訂之酬金規範,並不得以不正當之抑價方式,延攬業務。第十七條會計師相互間介紹業務或由業外人介紹業務,不得收受或支付佣金、手續費或其他報酬。伍、業務執行第十八條會計師不得使他人假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或假用其他會計師名義執行業務,或受未具會計師執業資格之人僱用執行會計師業務,亦不得與非會計師共同組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第十九條會計師事務所名稱不得與已登錄之事務所名稱相同。第二十條會計師承辦專業服務業務,應維持必要之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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