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防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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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台州市财政局 文件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台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台人防办〔2005〕9号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的实施意见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发展计划局、财政局、建设规划局(分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订版)、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关于调整规范人防

2、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4]121号)和《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价费[2005]27号)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台州市实际,现就台州市市区防空地下室建设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作如下规定:一、台州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包括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不包括厂房及构筑物,下同),必须按照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一)十层以上(含十层)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含三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除此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包

3、括整体拆建的居民住宅),按照地面首层面积修建6B级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二)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3%修建6级(含)以上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3%修建6级(含)以上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前款所指的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二、防空地下室建设坚持以建为主的原则,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负责建设

4、管理。三、确因下列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易地建设手续。(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四、经批准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6级(含)以上以每平方米2500元、

5、6B级以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建。五、中央、省和外省市驻地单位以及地方机关、驻军、企事业单位和利用外资、合资、独资建设的项目均执行上述规定。六、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后,应当报请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七、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其设计文件应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经批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的项目,必须向当地人民防空办公室足额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批准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和未按规定交纳人防工程

6、易地建设费的,有关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八、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资金的计划管理,防空地下室建设经费必须管好用好,要纳入人防建设经费计划管理。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应按照国家人防工程建设计划管理规定,编制年度经费使用计划,并报上一级人防建设计划主管部门审批执行。九、加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管理,严格财经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截留人民防空经费,不得擅自减收、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在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人防经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物价、财

7、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十、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按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的,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补建或者按照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并可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四十元以上八十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十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加收滞纳金。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执行。   台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台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OO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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