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监督管理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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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消防监督管理处罚规定江苏省消防监督管理处罚规定江苏省政府(一九八九年八月十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一九八九年八月十四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发生的违反消防监督管理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均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对违反消防监督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二百元以下。(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第四

2、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消防监督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处罚第五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或有关主要负责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对消防监督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有条件整改而拒绝整改,或拖延整改,或不采取防范措施的;(二)违反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不听劝阻的;(三)生产、储存或进行其他作业应采取而没有采取防火防爆措施的;(四)生产、销售的化学危险物品的质量或包装、容器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或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的;(六)生产、销售、维修的消防器材的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3、七)谎报(含虚报、瞒报)火灾情况或损失的;(八)损坏消防设施、工具的;(九)擅自将消防设备、工具移作他用的;(十)圈占、埋压消火栓、消防泵、消防水池、码头等消防设施的;(十一)机动车辆未采取防火措施,进入禁火区域,不听劝阻的;(十二)在明令禁止烟火的地方擅自使用明火的;(十三)影剧院、俱乐部、体育馆等公共场所任意增加座位,或演出活动时闩闭安全门、无人执勤,影响疏散的;(十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未经消防监督机构进行防火审核,又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造成火险隐患的。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或有关主要负责人处七日以下拘留

4、,七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不按批准的防火设计进行施工,或未经批准机关同意擅自变更防火设计,造成隐患的;(二)违反消防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或挖沟挖坑、堆放物品等影响、堵塞消防通道的;(三)搭建工棚或临时简易建筑,未经消防监督机构批准或逾期不拆除的;(四)未经消防监督机构批准,擅自生产、销售、维修消防器材的;(五)在山林、芦荡、草地等禁烟禁火处吸烟用火的;(六)携带危险物品乘坐车、船、飞机或进入公共场所的;(七)值班、警卫人员不落实或当班人员不负责,发生火警火灾不能及时发现和报警的。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或有关主要

5、负责人处十日以下拘留、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引起火灾事故的;(二)对消防监督机关提出整改的火险隐患不进行整改或措施不力引起火灾事故的;(三)指使、强令他人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的;(四)拒绝或阻碍消防监督人员执行公务的;(五)谎报火警或有意不报火警以及延误、阻拦报警的;(六)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影响执行灭火救灾任务的;(七)在火灾现场扰乱秩序,妨碍灭火工作进行的;(八)在灭火的紧急情况下,对现场总指挥调用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电讯、医疗、救护等部门(含企业)的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力

6、量的命令,拒不执行的;(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未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又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导致火灾事故的;(十)擅自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导致火灾事故的。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或有关主要负责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未经消防监督机构同意擅自清理火灾现场,或拒绝、阻挠、刁难事故调查处理,或隐匿实情,提供假情况的;(二)违反爆炸、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爆炸、化学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九条对违反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有重大火险隐患或发生火灾后易造成严重

7、后果的单位,限期整改而逾期不改的;发生火灾后,仍不采取防范措施的单位,在紧急情况下,消防监督机构有权责令其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第十条对无执照生产、销售、维修消防器材的,应予取缔。生产、销售、维修消防器材的规格、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除按本规定进行处罚外,应责令其回修,必要时责令其停产或停业整改。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责任者或单位负责人,应从重处罚:(一)明知故犯,屡经指出不改的;(二)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火灾事故的;(三)因参加保险故意放松防范工作而导致火灾事故的;(四)抗拒传讯或拒绝处罚的;(五)对反映消防问题打击

8、报复的。第十二条依照本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是违反消防监督管理的行为。但情节轻微,经教育能诚恳认错并认真改正的,可减轻或免予处罚。第三章管辖、裁决与执行第十三条违反消防监督管理的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第十四条对违反消防监督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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