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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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解读:本条规定了社会保险法中的统筹养老金的计发,即按照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我国现行的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主要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

2、]38号)精神,各地制定实施细则。根据38号文规定,基础养老金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解读:本条规定了缴费不足15年的继续缴费办法。关于法定退休年龄可以参考《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作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等规定,对于届满退休年

3、龄而缴费不足15年的劳动者,允许其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实这条规定和《社会保险法》第16条是一致的,吸收了地方好的经验。但是也有限制,就是对于在2011年7月1日前参保的,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满15年。这里笔者考虑一个问题:就是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终止劳动合同。对于那些缴费不足15年的职工,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果职工不愿意按照下面第三条规定转移或者清户,如果用人单位不再愿意继续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职工该怎么办呢?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

4、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解读:本条规定了对于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满15

5、年的后续的处理办法:一是职工可以申请转移至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二是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经本人书面确认知悉后果后,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蓄额。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

6、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解读:第四、五条规定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办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

7、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解读:本条规定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支取限制:1,一般情况下不得提前支取;2,达到法定领取养老金条件前,个人账户保留;达到法定领取养老金条件,按照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3,丧失国籍后,可以书面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经确认后果后,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蓄额;4,本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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