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晋江市村务(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暂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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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知晋委办[2007]40号中共晋江市委办公室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村务(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晋江市村务(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16-《暂行规定》的实行,是加强和改进村务(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村务(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加强村级基层组织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和谐社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贯彻实

2、施《暂行规定》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严格执行。各镇、街道要认真对照《暂行规定》进行自查,及时发现、纠正、解决存在的问题;要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抓好督促落实。市直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暂行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暂行规定》的行为。各镇、街道要把本《通知》传达至各村(社区)、村务(社区)专职工作者。各镇、街道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人事局。中共晋江市委办公室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6月3日主题词:组织工作村务(社区)专职工作者△暂行规定通知抄送:泉州市

3、委组织部,晋江市五套班子领导,市基层组织建设联系会议成员单位,存档(3)中共晋江市委办公室2007年6月3日印发(共印100份)-16-晋江市村务(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务(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管理,建设高素质的村务(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促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5]75号)、《中共晋江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村级组织建设的决定》(晋委[20

4、0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晋江市范围内所有在聘村务(社区)专职工作者。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村务(社区)专职工作者是由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共同考录认定,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聘用管理,在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专门从事农村(社区)建设、服务及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第四条村务(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基本职责:(一)-16-协助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抓好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社区居民)会议、村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村(居)委会的有关决议、决定的落实;(二)负

5、责村(社区)级组织综合性的文件材料起草工作、文书档案管理工作、内勤管理工作、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事务等工作;(三)常驻村(社区)工作,做好服务群众的日常工作;(四)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向村(社区)领导班子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提出推动农村(社区)发展的建议。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可根据实际,细化村务(社区)专职工作者职责任务的具体要求。第五条村务(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管理,坚持双向选择、依法约定,统一政策、分级负责,严格管理、有效激励的原则。第二章聘用第六条聘用村务(社区)专职工作者,采取公开考试、平等竞争、严格考核、择优录取的办法。第

6、七条村务(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聘用,由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共同负责组织。第八条村务(社区)专职工作者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6-(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二)政治素质好,遵守纪律,品行端正,道德良好,责任心强,热心为群众服务,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三)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在18周岁以上;参加聘用考试时,年龄在35周岁以下;(四)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或传染病,能坚持正常工作;(五)计生、综治等情况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六)服务基层群众所必须具备

7、的普通话、闽南语会话等其他基本技能。城镇有安置资格的退役士兵(官)报考村务(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学历条件可放宽到高中,参照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人发[2006]10号)精神给予适当加分。聘用后一年内必须参加大专以上学历教育,至少五年内必须达到大专以上学历,否则取消续聘资格。第九条下列人员不得聘为村务(社区)专职工作者:(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它情形。-16-第十条招聘村务(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基本程序:(一)发布公告;(二)公开报名;(三

8、)统一考试;(四)组织考核和体检;(五)公示拟聘对象;(六)确定聘用名单;(七)办理聘用手续。第十一条聘用村务(社区)专职工作者,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聘用合同,确定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与所聘人员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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