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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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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丰台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工作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财政监督职能,规范监督检查程序,保证查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检查规则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拟定检查项目。全局各业务科室根据当年市局有关处室的统一安排和我局工作目标,结合财政业务管理的重点和难点确定检查项目、检查内容,经主管局长同意后,统一报财政监督科汇总、备案。第三条确定检查计划。监督科根据上一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和
2、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及各业务科室的检查项目,归集整理,并与其他经济监督部门协调,本着统一部署,避免重复的原则,编制年度检查计划(草案)。计划内容一般包括:牵头科室、检查范围、检查单位、检查依据、检查目的、检查日期、检查方式等。检查计划(草案),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形成全局正式年度检查计划。第四条重点检查由检查所实施。市局布置的专项检查、局检查计划安排的日常检查、调查由主管科室实施。科室在日常检查、调查中发现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向主管局长汇报,并由各科室填制重点检查呈批表,由监督科主管局长签批。转交检查
3、所按重点检查程序进行检查。对年中追加的检查项目,应有局领导批示。委托检查所检查的追加项目,由监督科主管局长批示。第五条6成立检查组。在实施检查工作前,应选择具备相应业务水平、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能胜任检查工作的人员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不得少于2人,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检查工作质量及上报的检查报告负责。第六条财政检查实行回避制度,检查人员如遇到需要回避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财政监督科汇报,申请回避。第七条委托检查。财政检查任务一般由财政部门有关人员负责具体实施,在检查人员少
4、、任务重、专业性强的情况下,对于不涉及国家机密的检查项目,经局领导批准后,可以由财政监督科通过签订《委托检查业务协议书》或《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检查协议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被委托的事务所应达到《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聘用注册会计师进行各项财政检查的暂行办法》规定要求,具备一定规模且与被检查单位没有会计、税务等事项的代理关系,以及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并对其检查行为负责。第八条查前培训与调查。检查人员应接受查前培训,学习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被查单位会计核算程序和方法以及必要的检查技术和
5、方法等。检查组在实施项目检查前,应调查、了解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收集相关材料。第九条制发检查通知书。财政检查通知书由监督科负责制发并统一编号。财政检查通知书内容包括:被查单位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检查组组长及成员名单;财政机关公章及签发日期。检查通知书可附相关情况调查表。6财政机关认为需要被查单位自查的,应在检查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第十条检查通知书送达。检查组应于实施财政检查3日前将《财政检查通知书》送达被查单位
6、。财政机关认为事前向被查单位下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成效有明显不利影响时,检查通知书可在事前适当时间下达,或直接持检查通知书到被查单位实施检查。送达检查通知书时,应要求被查单位签收。所形成的送达回执,作为证明当事人收到相关文书的凭据。送达方式一般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也可采用留置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第十一条单位基本情况表。实施检查时应要求被查单位填写基本情况表,并盖章确认。第十二条调用单位会计资料清单。检查组根据检查需要,经财政监督科主管局长批准,可向被查单位调阅检查年度(如需要也可
7、以调阅以前年度)会计决算报表、银行对账单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有关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检查组填写调用会计资料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留检查组,一份给被查单位。检查完毕后(一般不超过3个月),检查结束必须按会计资料清单退还被查单位。第十三条检查人员外出检查,要严格遵守《丰台区财政局外出检查人员规定》。第十四条6制作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要认真填写《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工作底稿中应记录被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违法、违规事项发生
8、的日期、凭证号、原会计分录、金额和文件号等。工作底稿还应附有被查单位上述违法违纪的取证资料,主要取证材料包括以下四项内容:1.与被检查事项有关账簿、报表、凭证等资料的复印件。2.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会计记录,往来信函的原件、复印件或摘录件照片及录像等。3.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包括:时间、地点、询问对象、单位、职务等,询问完毕后被询问人应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对有关人员或知情人的面询必须有两名检查人员参加。4.其他有关资料。相关取证资料均须被查单位签字盖章。具体方法按《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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