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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03
《贵州工商违反“十不准”的处理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附件2: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违反“十不准”的处理规定(试行)第一条全省工商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严格执行“四要十不准”规定,即:要遵守工作纪律,切实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要抓好工作落实,忠于职守,勤奋敬业;要提高服务水平,秉公办事、务实清廉;要端正会纪会风,维持会议秩序、提升会议质量。第二条对违反第1项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年内违反一次的,给予批评教育;年内违反两次的,作书面检查;年内违反三次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第三条对违反第2项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年内违反一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书面检查,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年内违反两次的,给予组织处理;情节严
2、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纪律处分。第四条对违反第3项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年内违反一次的,给予批评教育;年内违反两次的,作书面检查;年内违反三次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第五条对违反第4项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作风告诫;情节较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六条对违反第5项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年内违反一次的,给予批评教育;年内违反两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书面检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第七条对违反第6项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年内违反一次的,给予批评教育;年内违反两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书面检
3、查;年内多次违反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第八条对违反第7项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作风告诫;情节较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九条对违反第8项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给予主要负责人及当事责任人口头告诫,并责令改正;多次违反规定的,责令主要负责人及当事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第十条对违反第9项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年内违反一次的,给予批评教育;年内违反两次及以上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书面检查。第十一条对违反第10项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年内违反一次的,给予批评教育;年内违反两次及以上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书面检查。第十二条本《规定》的执
4、行情况,纳入单位和个人年度目标考核范畴,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除违反“四要十不准”第2项规定需单列处理外,机关工作人员年内受到前述任何一种处理一次的,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年内受到前述任何一种处理两次以上的,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等次。年内所属人员三人(次)以上受到前述任何一种处理的单位或部门,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同时,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负责人领导责任。第十三条本《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省局机关由局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办、纪检监察室4个处(室)组成督察组,每月进行不少于三次检查或抽查,并将结果在OA自动化办公系统中进行通报。负责实施检查的4个处(
5、室)同时接受省局机关各部门的监督。反映人可将监督情况通过OA系统直接向省局局长和驻省局纪检组长反映。各级工商机关参照省局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工商系统全体干部职工。附:“四要十不准” 一、要遵守工作纪律,切实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1.不准无故迟到、早退和擅自脱离岗位; 2.不准在上班期间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票、外出逛街购物、打麻将和到休闲娱乐场所活动; 3.不准在工作日午间、执行公务和值班期间饮酒,借调研之名到下级或其他单位吃喝、消遣。 二、要抓好工作落实,忠于职守、勤奋敬业 4.不准拒不执行组织决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政令不通; 5.不准办事
6、拖拉、不讲效率,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平时不抓紧、忙时乱应付。 三、要提高服务水平,秉公办事、务实清廉 6.不准拒不履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对服务对象和前来办事的人员不管不问、不理不睬,态度冷漠生硬、傲慢无礼、言语不文明、作风粗暴; 7.不准以工作正忙、还有要事等为由,拒绝前来办事的人员合理、正当的服务要求,或故意刁难、设置障碍、吃拿卡要、以权谋私。 四、要端正会纪会风,维持会议秩序、提升会议质量 8.不准召开主题不清、拖沓冗长、不解决实际问题的会议,会前不精心准备、在会上作不着边际的发言; 9.不准随意派人参会、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 10.不准在会场随
7、意走动、交头接耳、大声喧哗、打瞌睡、随意接打电话和让手机乱叫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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