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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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2010年11月25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1月1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已于2010年11月25日经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1年1月14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1月14日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

2、益保障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机构和各项制度,采取措施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推动妇女事业的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在保障妇女权益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

3、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市、县(市、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以及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检查、督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贯彻实施;  (二)围绕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参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和修改;  (三)协调和推动妇女发展规划的实施;  (四)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表彰、奖励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  (六)其他应当由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4、市、县(市、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妇女联合会,工作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妇女联合会和村妇女代表会(以下统称各级妇联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各级妇联组织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提出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建议,督促解决妇女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各级妇联组织在受理信访事项等工作中,可以就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事件了解相关情况,有关单位以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

5、、卫生、体育、人口计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妇女发展规划的实施,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统计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经济社会发展的分性别统计、监测、评估工作。  工会、共青团、残联、律师协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制定涉及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公共政策、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听取同级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第八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

6、量的妇女代表。本市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各级妇联组织、机关和事业单位妇女工作委员会、企业女职工委员会(以下统称妇女组织),应当依法做好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有关推荐工作。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女性成员。  第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培养选拔女领导干部;在选拔领导干部时,应当重视妇女组织的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表彰各类先进时,应当重视表彰符合条件的优秀女性。  在确定由市人民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名额时,女性比例应当占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获得市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三八”红旗

7、手称号的女性,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加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岗位竞聘。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扶持和帮助残疾适龄女性儿童少年、贫困家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并应当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开展生理健康、心理健康和安全教育活动,配置与其身心健康发展相适应的教学、生活等设施。  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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