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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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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的若干规定(2011年8月29日)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央、省、市关于作风建设精神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市行政问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严明政治纪律,严禁下列行为:(一)对上级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工作部署及政策文件等阳奉阴违、拖延不办、执行不力。(二)不讲大局,只顾及部门和个人利益,不讲团结,拉帮结派,无事生非。(三)编造、听信和传播谣言损
2、害党和国家以及各级党组织的形象,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凡发生上述行为,经调查属实,给予诫勉谈话以上的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一律免职待岗,并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第三条密切联系群众,严禁下列行为:(一)不深入基层,忽视群众意见,工作方法简单,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二)服务态度差,对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刁难基层或群众。(三)应当现场或一线指挥调度而不到现场或一线。凡发生上述行为,经调查属实,给予通报批评以上的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一律免职待岗,并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第四条严格日常管理,严禁下列行为:(一)在工作
3、中弄虚作假,虚报工作业绩,欺上瞒下。(二)违反行政审批许可、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工作程序办事,造成严重后果。(三)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或者对上述事件、事故等不及时、不积极采取措施处置。(四)违反单位考勤制度,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上网炒股、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凡发生上述行为,经调查属实,给予通报批评以上的组织处理,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情节严重(其中,第四款中行为一年内出现三次)的,一律免职待岗,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并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以及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
4、五条治理奢靡之风,严禁下列行为:(一)借公务接待之名用公款相互吃请或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或者违反规定购置、使用公务车辆。(二)因公外出未履行报告审批手续,单位擅自组织或借出差、开会等名义用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三)未经批准举办各种节会庆典、论坛、研讨会,未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违规向单位、企业或个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各种费用、礼金和赞助。(四)违反财经纪律,挥霍国家资财,设立“小金库”。凡发生上述行为,经调查属实,给予通报批评以上的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并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以及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
5、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六条加强廉洁自律,严禁下列行为:(一)违反规定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或宴请。(二)利用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三)本人或通过家属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参与经商办企业,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征地拆迁、材料设备供应等活动,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四)参与各种形式的“黄、赌、毒”活动。凡发生上述行为,经调查属实,给予诫勉谈话以上的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一律免职待岗,并依法依纪严
6、肃处理。第七条服务经济发展,严禁下列行为:(一)应当授权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的审批许可事项授权不到位,或者已经授权,但窗口在规定时限内不予办结。(二)到企业或管理服务对象乱检查、乱罚款、违规收费、变相收费;将无偿服务变为强制有偿服务。(三)借执法检查之机或利用职务之便,向企业或管理服务对象索要财物、占用车辆等物资、报销各类费用。(四)向企业或管理服务对象指定或采用推荐等方式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指定或变相指定应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材料供应商、工程建设商。(五)在重点项目工程建设中策划、指使、暗中参与强行阻工、强揽工程、强买强卖等行为,
7、或者对管辖范围内强行阻工、强揽工程、强买强卖等行为制止不及时,打击不力。(六)在重点项目征地拆迁中,提出或授意亲属提出超越政策之外的无理要求,故意拖延和阻碍征地拆迁工作。凡发生上述行为,经调查属实,一律调离执法执收岗位,情节严重的,一律免职待岗,并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组织处理、行政问责、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一律记入单位和个人勤廉档案。对本单位、本部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处理、违纪违规现象突出的,严肃追究单
8、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第九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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