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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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保险新规定一、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从2007年7月1日起,全市(含蓬江、江海、新会三区,台山、开平、鹤山、恩平四市和市直单位,下同)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缴费基数的17%和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0%执行,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从2007年7月1日起,全市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个人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按粤府[2006]96号文的规定执行。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且本人月应税工资、薪金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按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以后逐步过渡到以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从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0%起步,逐步过渡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规模从2006年7月1日起,统一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规模从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2006年6月30日前的个人帐户与2006年7月1日后的个人帐

3、户合并计算。四、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下同),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二)、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三)、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四)、1998年6月3

4、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五、往后延续缴费规定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时为止。此类参保人最后参保地为非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应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人户籍所在地继续缴费;如在最后参保地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也可在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继续缴费期间计算缴费年限,不支付基

5、本养老保险待遇。六、基本养老金计算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构成,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公式如下:(一)、月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注释:1、当参保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当参保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a=1。2、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

6、人平均缴费指数。3、本人平均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月数+本人实际缴费指数×本人实际缴费月数)÷(本人视同缴费月数+本人实际缴费月数)。4、本人视同缴费指数=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1993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5、本人实际缴费指数=本人月实际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二)、月过渡性养老金按如下条件计算: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首次领取月基本养老金时本人视同缴费帐户总额除以120;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6月30

7、日前已具备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帐户总额除以120;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帐户总额除以个人帐户计发月数。注释:“计发月数”是指全国统一给定的值,即退休时的不同年龄对应不同的计发标准。(三)、月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计发月数。七、过渡期基本养老金计算为保证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的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过渡期内实行将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并按差额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做法。(一)、

8、过渡期内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作为补差计发。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下列比例计发: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1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3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5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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