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报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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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报批管理规定2003-8-1113:16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湘建[1996]规字第527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报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项目是指在我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各类开发区、工业小区、城市小区、旅游度假村等)的一切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划报批管理是指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审批、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下简称“一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以及实施监督的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对“一书”“两证”实行分级管理。  不需要上报的建设项目,其“一书”和“两证”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需要上报的建设项目,其受理申请、初步审查、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者要求、上报、验线、发证、收费、批后实施管理与执法均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及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包括规划设计条件或者要求)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和技术法规要求,由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对“一书”进行审批,对“两证”签出审核意见,监督实施城市规划。  第五条 对上报的建设项目,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

3、管部门应分别在15日内对“一书”进行审批,对“两证”签出审核意见。第二章“一书”、“两证”的分级管理  第六条 县、市(县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均由县、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市、州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一书”由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市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项目,“两证”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所辖市(县级)、县、镇城市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的项目,“两证”由市、州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由市(含县级

4、)或者县人民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一书”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两证”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一、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以及部队非军事用途的建设项目,但非临街的、单栋多层以下的住宅以及零星建筑物(如小型辅助用房、车库、门楼、公厕等)除外;  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城市雕塑项目;  四、市、州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立项,但建设总投

5、资概算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利用外资超过500万美元(其它币种折合成美元计算)的建设项目;  五、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占用现有或者规划的绿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公共活动场地和文化教育体育设施用地进行其它建设的项目;  六、城市规划产生重大变更进行建设的项目。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其他部门以及公司自行立项的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参照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根据需要,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将审批或者审核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书面委托下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第三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报批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项目在报请批准可行性研究

6、报告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需要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小型建设项目必须征得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报批程序是:  一、建设单位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填报《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  二、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性质、规模提出规划初步审查意见;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征求有关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选址的意见;对大中型项目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选址;  四、按第二章的规定,由相应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附有标明

7、建设项目地址和范围的附图。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选址的审查意见一般包括对工程布局、环境保护、市政公用设施和其它配套工程的意见。如有方案比较,应提出推荐方案。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报批  第十四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申请用地(包括征用或者出让、转让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报批程序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批准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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