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规定(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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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05年10月1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10月20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使我市两级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效率,缩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周期,确保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质量,及时、快捷、稳妥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和谐发展,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及本院有关规程的要求,结合我市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法官和法官助理、书记员必须强化

2、遵守规范意识,严格按照本规范的规定,按时完成各自的工作职责,确保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有序、公正、高效。全市法院的立案庭、执行局(庭)、基层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各人民法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及相关部门必须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并共同遵守本规定的操作程序,保障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正常运行。第三条基层法院一审劳动争议案件原则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二章 一审审理第一节 立 案第四条立案庭收到劳动者的起诉材料,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予当天立案。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应当在立案时分别报送立案和审判的分管院长。各基层法院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节假日立案、预约立案和异地立案,

3、为有需要的劳动者提供便利。第五条为方便劳动争议案件的识别和统计,劳动争议案件应在案号上加以注明。注明方式为在审理单位后加“(劳)”,即劳动争议案件案号为“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法院(200×)深×法民×(劳)初字第××号”。第六条劳动者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劳动者败诉的,人民法院依劳动者申请可依法对应由劳动者负担的诉讼费予以减免。第七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双方的劳动争议达成了明确的协议,后因款项的支付发生纠纷的,劳动者以债务纠纷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一方当事

4、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对方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八条立案庭对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审查时,应着重审查以下事项;(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或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上述文书的送达回证或者其他有关送达时间的相关证明;(三)原告是否超过十五日的起诉期限;(四)诉讼主体是否适格、有无遗漏;(五)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或人事争议案件。第九条 立案庭在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时,应当同时送达《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劳动争议案件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对于未委托律师为代理人的劳动者,立案庭应加强对其的举证指

5、引和诉讼指引,对举证通知书作必要的解释和说明。第十条 立案庭应当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试行)》的规定确定劳动争议案件的案由。案由包括劳动合同纠纷、集体劳动合同纠纷、事实劳动关系争议、工伤事故害赔偿纠纷、非因工伤亡抚恤待遇纠纷、非法用工伤亡赔偿纠纷、人事争议等。《民事案由规定(试行)》没有列明的,可以按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当事人的争议确定案件案由。第十一条 立案人员在立案时应当注意识别系列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双方均起诉等情形,以防止出现重复立案情况,便于合理排期。第十二条 立案庭应当于立案后次日按审判流程管理相关规定,优先于其他案件排定主审法官、开庭日期、审判法庭、指定跟案书记员

6、或法官助理(下同)。对于确实无法在正常工作时间出庭参加诉讼的劳动者,经其提出申请,法院可在夜间及节假日的合理时间安排开庭。重大、群体性案件,安排主审法官和开庭日期可事先征求分管庭长或主管院长意见。第二节庭前准备第十三条 立案庭应在四排后次日内,将案卷材料移交相关送达人员。送达人员应在收到案卷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完成直接送达。对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原则上采取一次性送达方式。送达文书包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时提交的立案证据(复印件)、证据目录及《诉讼文收送达地址确认书》、《劳动争议案件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等。第十四条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应在庭前及时送达原告,重大疑难案件或

7、证据较多的案件可安排庭前证据交换。第十五条 加强劳动争议案件的庭前调解。法官助理可根据法官委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主审法官按规定程序审核签发。第三节庭审及裁判第十六条 庭审调查时,主审法官应当按照中院劳动争议法律文书样式列明的事实要素查明案件相关事实。对于举证能力较弱的劳动者应当加强诉讼指导,并可对劳动者的举证期限酌定从宽。法院在必要时应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轻易以劳动者证据不足或举证期限届满而驳回其诉讼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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