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干部保健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大学干部保健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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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厦门大学干部保健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我校干部的医疗保健管理,保障干部保健对象的医疗需求,规范管理,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关于厦门市干部医疗保健管理暂行规定》(厦委发[2004]9号),《关于印发<厦门市干部保健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四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厦健委[200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一章干部保健对象保健证及医保IC卡的管理第一条干部保健对象保健证的发放和使用:1、保健证由厦门市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保健办”)负责颁发。申领:我校按规定程序统一为符合市干部保健对象条

2、件的人员填报《厦门市保健对象登记表》、花名册,收集干部保健对象办证所需照片、身份证复印件、行政职务或技术职务的任职证明及其他有关身份证明,向市保健办申领保健证。变更:凡持本市保健证者,在厦门市区工作调动、职务变动、保健证失效或需变更保健证上相关内容的,我校必须及时重新填报相关登记表,并附上干部保健对象原保健证和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及照片等,向市保健办申请变更。干部保健对象的保健证如遗失,应立即报告市保健办,并由当事者个人在《厦门日报》上刊登遗失声明。补发保健证需持刊登声明、单位介绍信、照片到市保健办办理。注销:

3、凡干部保健对象因被解聘、降职、撤职等原因而不再享受保健对象待遇,或调离厦门辖区、出国定居、死亡,我校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告市保健办,办理注销手续。年审:我校应于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持干部保健对象的保健证到市保健办办理年审,未经颁证机关年审盖章的保健证无效。2、干部保健对象保健证的使用:干部保健证是保健对象享受医疗保健待遇的身份证明,保健对象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第二条干部保健对象就诊卡的管理:1、列入全市干部保健统筹经费管理的干部保健对象,其医保IC卡中增加保健结算功能。2、医保IC卡是干部保

4、健对象就医和结算医疗费用的专用卡。干部保健对象就医时,应出具本人保健证和医保IC卡。3、医保IC卡遗失或损坏,干部保健对象按医保规定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挂失补办手续,挂失期为10天,挂失期满仍未找到,应重新办理医保IC卡。医保IC卡遗失未挂失或损坏未补办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干部保健基金不予支付。挂失期间在干部保健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再凭补办后的IC卡到医保经办机构及市保健办审核结算。第二章干部保健对象的保健待遇及管理第三条干部保健对象因病住院可住干部病房,由干部保健基地医院根据可能提供:一级保健

5、对象可安排住套间;二级干部保健对象可安排住单间;三级干部保健对象可安排住标准间。第四条干部保健对象的医疗费用,属本市范围内就医的,所发生的属于医保及保健用药、诊疗项目范用内的医疗费用,凭医保IC卡直接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结算。第五条一级保健对象发生的医药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和市保健委新增的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内的,除由医保支付和补充医疗保险赔付外,其余均直接通过在定点医疗机构刷卡从干部保健基金中支付。一级保健对象因病情需要使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和市保健委新增的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的治疗必需的各种药品和各项诊疗项目

6、,须由经治科室副主任以上医师填写《厦门市干部保健对象目录外用药、诊疗项目审批表》,经治科室主任和定点医院医务科审核盖章,报市保健办批准后使用的方可报销(急诊抢救时可先口头报告),未经批准的,费用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一级保健对象的家庭病房、巡诊及预防保健费用,经市保健办审核后予以报销。第六条二、三级保健对象就医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现金自付的,或属于市保健委新增的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内的医药费用,二级保健对象现金自付10%,三级保健对象现金自付25%,其余通过刷卡从干部保健基金中支付。第七

7、条离休干部和5.12退休干部的医疗费用按原规定执行。第八条二、三级干部保健对象就医所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最高赔付限额以上、且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和市保健委新增的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内的医药费用,由保健对象提出申请,并提供发票及住院费用清单,经批准后予以报销。第九条二、三级保健对象门诊所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及市保健委新增的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以外的医药费用,由保健对象个人负担。第十条干部保健对象确因病情需要转移到市外就医的(本市医院无法解决其诊疗问题的),须经我市三级以上的医院医务科出具转院意见书,本

8、人申请、单位同意、市保健委批准后,方可转诊。因病情危急,来不及办理手续的,须于转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办。转外就医、异地长期居留(工资关系在学校的)、外出急诊就医的,医药费用先由保健对象垫付后,凭有效证明(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和相关凭据先到市社保中心按医保规定报销后,其余部分到市保健办审核报销。异地就医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及市保健委新增的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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