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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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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全日制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革学校管理,大面积提高教育质崐量,保障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制定《江苏省全日制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二、新生入学第二条在普及初中教育的地方,小学毕业免试就近升入初中;在尚未普及初中崐教育的地方,可根据小学毕业生的志愿、毕业考试成绩和就近划片的原则录取学生。年满十五周岁的小学毕业生,初中不予录取。第三条实施八年或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地区,由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学校至迟在新学年年始业前十五天,将本校新生的入学通知发给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按通知要求送子女或其他
2、被监护人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病或因其他特殊民政部需延期办理入学手续者,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教育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因病者还就附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期满仍不能入学者,须重新提出申请。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学期的三分之一时间,超过者随下学年的新生入学。新生无故在开学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学校须报当地人民政府,由当地政府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措施,强迫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送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第四条学校不准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新生入学后,如发现伪造证件冒名顶替者,由教育主管部门查处;属其他学校在籍学生,退回原校;属同级学校
3、已经毕业的学生,取消其学籍,并勒令其退学。第五条实施八年或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地区,新生入学时,须向学校出示全省统一的小学毕业证书,由学校审核后在学籍卡中注明学生小学阶段修业年限。新生入学后,按城区、县(市)建立统一学号,直至毕业。学生在休学、复学后以及在本市城区、县(市)范围转学者,学号保持不变。学生跨城区、县(市)转学的,转出学校即注销其学号,由转入学校为其建立新学号,并注明该生为转学学生。注销和新建学号,都必须时及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学生按每班五十人编班为宜,并建立学籍卡,按学期记载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情况。新生入学后,学生花名册连同学号一式二份,一份留学校,一份报教育主
4、管部门。三、转学第六条 学生不准任意转学。学生如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可准予转学: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者;在市区或县内全家户口能家庭住址迁移、路途较远、不能就近入学者。 转学一般应转入家庭新住址附近的学校,学校学额如有困难,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第七条学生转学由本人或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开出全省统一的转学证明。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学生持转学证明、家长调动工作证明、户籍迁移证明以及平时成绩报告单,到转入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一般在开学两周内办好。学生的学籍卡及其他材料由转出学校在一月内交转入学校。 学生
5、在休学期间、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第八条学校不得拒收本施教区内手续完备的正常转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学校接收转学生一律不举行入学考试。第九条学生转学必须转入与在原校就读时相同的年级,转入低于原校的年级者,一经发现,立刻纠正,否则为复读学生。四、借读第十条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就读。学生父母双方因公出国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者,确需借读,在学校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到亲属所在地借读。 解放军边防指战员、烈士、华侨、归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也准予借读。第十一条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报经户籍所在
6、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原校证明及借读所在地亲属户籍证明,到接收学校的教崐育主管部门办理借读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借读。 借读学生必须在与原校相同的年级借读。凡是低于原年级借读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借读资格。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第十二条借读学生毕业、升学等事宜,按下述原则办理:借读学生毕业考试和升学考试如分两次进行,借读学生应先在借读学校参加毕业考试(在原校的学习成绩和表现由原校提前一个月交借读学校),然后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升学考试;借读学校的毕业考试的升学考试如系一次进行,借读学生回户籍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的升学考试(借读期
7、间的学习成绩和表现由借读学校提前一个月交原学校)。 借读学生在哪里参加毕业考试,就由哪里发给毕业证书。 借读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限,以其户籍所在地的规定为准。五、休学和复学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因病需要长期治疗,经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者;一学期内病假、事假时间累计超过上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跟班学习有困难者;毕业学年患重病且病假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者。第十四条休学期限为一年,由学校根据有关单位的证明审核后报教育主管部门,经教育主管部门复查,发给全省统一的休学证明。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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