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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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1989年1月20日)劳安字〔198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劳动人事厅)、国务院各部、委、局、办:?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发布施行以后,一些单位来函询问有关问题。经研究,对带普遍性的几个问题做出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附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1?集体企、事业单位应否执行本规定??答:应执行本规定。《规定》中的"企业"系指我国境内全民、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人企业和城镇街道企业等。?

2、  2?军队系统的单位是否执行本规定??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一个行政性的法规,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执行。?  3?单位实行承包或租赁后,单位领导人应否执行本规定??答:单位实行承包或租赁只是经营形式的改变,单位领导人仍应执行本规定。?  4?如何理解"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答: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5?如何理解"矿山井下作业"??答:矿山井下作业系指常年在矿山井下从事各种劳动。不包括临时性的工作,如医务人员下矿井进行治疗和抢救等。? 

3、 6?什么是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答:是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83)中规定的第Ⅲ、Ⅳ级体力劳动强度。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的,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劳动强度指数越大,体力劳动强度也越大。反之,体力劳动强度就越小。标准中规定:劳动强度指数小于15,体力劳动强度为Ⅰ级;大于15,小于20,为Ⅱ级;大于20,小于25,为Ⅲ级;大于25,为Ⅳ级。若需了解某工种劳动强度的大小,可请当地劳动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实地测量和计算。?  7?什么是夜班劳动??答:夜班

4、劳动系指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  8?如何理解"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答:一般都应执行本规定。对于女职工比较集中的企业,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确有困难的,请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暂时放宽执行,但要在较短时间内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本规定的要求。?  9?如何理解"孕妇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答: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10?如何理解产前休假15天的规定??答:女职工产假90天

5、,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11?休产假能否提前或推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是否能延长寒暑假休假时间??答: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能否延长寒暑假的时期,则由主管部门确定。?  12?按原规定休56天产假的女职工,1988年9月1日还在休产假者,如何计算产假??答:应按本规定休产

6、假90天计算。?  13?女职工流产应休息多长时间??答:女职工流产休假按劳险字〔198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即"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14?本规定发布前哺乳期有10个月的,也有18个月的,是否都应按本规定执行??答: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女职工都应按本规定执行。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也可适当延长哺乳期。?  15?哺乳期满,有的婴儿身体特别虚弱,或正值夏季,可否适当延长哺乳期??答:女职工哺乳

7、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1~2个月。?  16?如何理解劳动部门对执行本规定的权力??答:各级劳动部门对本规定的实施有监督检查权。当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部门应受理女职工的申诉。?  17?如何理解女职工违反了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答:女职工违反了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待遇应按照计划生育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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