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表格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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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表格化处理注:根据2009年1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制定编者:杨瑞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项目内容备注管辖机关1、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2、发生两个以上区域的,由事故始点所在地公安机交通管理部门关管辖;3、有争议的,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保护现场立即报警的情形(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

2、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事后报警的处理1、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2、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自行协商1、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2、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52、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

4、事宜。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3、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简易程序4、二至八项之一财产事故或仅造成轻微伤事故,一名交通警察处理。普通程序现场处置(一)划定警戒区域、、、(二)组织抢救受伤人员;调查需两名以上警察。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做好下列工作:(一)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三)查找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四)其他调查工作。(三)

5、指挥勘查、救护等车辆停放在便于抢救和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调查1、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2、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

6、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3、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4、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保险公司。5、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5肇事逃逸启动查缉预案,布置堵截和查缉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

7、检验鉴定1、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2、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3、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5、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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