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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ofCapitalNormalUniversity2005年第5期(SocialSciencesEdition)(总第166期)西欧中世纪史研究试论中世纪英格兰贵族妇女的不动产继承权陈志坚(首都师范大学历史系;北京100089)摘要:在中世纪的英格兰,贵族妇女根据普通法在不动产继承方面享有广泛权利,此前的盎格鲁—撒克逊时代更是被史家称为“妇女的黄金时代”。但是到中世纪后期,贵族妇女的不动产继承权却被大幅削弱。究其原因,在于此项权利危及封建主(landowner)家族地产的完整性,
2、以至赖以存在的爵位(Title)和姓氏(Surname)难以传承,这对于封建主来说无异于断嗣,故而他们一次次规避普通法以剥夺妇女的不动产继承权。本文旨在探讨中世纪英格兰贵族妇女不动产继承权的演变,以及封建主竭力削弱此项权利的原因。关键词:中世纪;贵族妇女;不动产;继承;普通法中图分类号:K561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9142(2005)05-0019-08激烈,他们认为长子继承是中世纪残留的最野蛮一、妇女继承权问题的提出与回顾的东西[2](p.112)。妇女继承问题也开始受到关继承问题很早就受到西方学界关注
3、。大约在注。英国法律史的权威梅特兰指出“:我们的继承16世纪初,西欧一些律师和政府管理者即因职业规则有两点愚蠢之处,一是长子继承制,二是将妇原因开始研究继承制度,当时他们探讨的主要问女权利置于男性之后。”[2](p.113)20世纪中期以题是长子继承制与诸子平分制孰优孰劣,这种争后,一些学者对英国近代继承制度中的男女不平①论一直延续至19世纪,研究成果多以法律论文等进行了批判。(legaltreatise)形式出现[1](p.177)。西欧学者大都在上述讨论中,学者们大多将注意力集中于赞同长子继承制,只有英国学者持否定意见
4、。16世纪以后的继承制度,而对此前中世纪时期的英国中世纪时期曾经盛行长子继承制,那时继承权问题,特别是妇女继承权问题的研究尚不继承问题还只涉及拥有地产的贵族阶级。但到充分。笔者以为,这个问题其实是十分重要的,对16~18世纪,由于乡绅阶层崛起、圈地盛行以及于理解和厘清16世纪以后的继承权变化以及变在爱尔兰和美洲殖民活动的拓展,继承问题已经化的原因和趋势至为关键。因此本文拟在考察和出现在越来越广泛的社会阶层当中。新兴阶级抵分析中世纪法律资料和社会现实的基础上,对从制长子继承制,中产阶级和知识分子的态度尤其诺曼征服至16世纪的
5、英格兰贵族妇女继承权问收稿日期:2004209207作者简介:陈志坚(1978—),男,汉族,江苏省丰县人,首都师范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①参见艾琳·斯普林的近著《法律、地产和家庭:1300-1800年的英国贵族继承》(EileenSpring,Law,land,andfamily:aristocraticinheritanceinEngland,1300-1800)。19陈志坚试论中世纪英格兰贵族妇女的不动产继承权题略作探讨。嘱表明,当时上层社会妇女不仅拥有继承权,还有诺曼征服之前尚无“贵族妇女”这样的词汇,遗嘱权,能通
6、过遗嘱遗赠地产和动产。同时,由于当时人们用拉丁文的“domina”或是盎格鲁—撒克妇女具有独立的经济基础,所以亦拥有独立进行逊俗语“hlaefdige”指代拥有地产的上层社会妇女法律诉讼的权利。比如上层社会妇女威尼弗莱德[3](p.9)。盎格鲁—撒克逊时代一直被史家誉为(Wynflaed)曾卷入一宗地产案,她用位于达特卡“妇女的黄金时代”,对于拥有地产的上层社会妇(Datchet)的地产同埃尔弗雷克(Aelfric)交换位于女来说更是如此[4](p.29)。据《末日审判书》记哈哥堡(Hagbourne)和布拉弗莱德(Bra
7、dfreld)的两载,至忏悔者爱德华去世时,英格兰共有350名妇处地产,法庭要求她证明她对这两处地产的所有女持有地产,总数达到3500海德(hide)①,价值权,在她列举的24名证人中,至少有13人是女性4750英镑还多,大约占当时英格兰土地的5%[3][3](pp.15~16)。(p.17)。当时妇女的不动产继承权主要体现在继二、中世纪英格兰贵族妇女承、婚嫁、寡妇产(dower)三方面。“继承”是指从的不动产继承权及其演变去世的父辈那里得到遗产。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塞恩②家庭实行分割继承制度,即不分性别长诺曼征服之后,建立
8、起了相对集中的王权和幼,父辈留下的遗产由全体子女共同继承[5](p.统一而专业化的王室法庭系统。随着王室法庭在142)。9世纪亚弗列特郡守的遗嘱就体现了这种全国范围内开展司法活动,一整套通行于全英格分割继承制度[6](p.190)。“婚嫁”是指妇女在婚兰的、具有普遍实效的法律原则和规程逐渐形成,礼翌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