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赖原则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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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5年12月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Dec.2005第23卷第4期Humanities&SocialSciencesJournalofHainanUniversityVo.l23No.4论信赖原则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运用任彦君(平顶山工学院社科部,河南平顶山467001)[摘要]信赖原则是德日刑法理论中确定过失责任的重要理论,旨在分配注意义务,限制过失犯罪的成立范围。在我国刑法中,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就体现了信赖原则。对于有些学者提出的医疗事故罪和业务过失犯罪也应该适用信赖原则的观点,笔者持否定观点。[关键词]信赖原则;过失论;危险分配理论;交通肇事罪[中图分类号]D924.1[

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710(2005)04-0405-04随着社会工业化的发展,特别是交通运输的发展,与之相关的交通事故等发生率大幅度上升。由此,人们对过失犯罪的研究日益重视,过失犯罪理论也随着社会的发展从旧过失论演变到新过失论。其中的容许危险理论符合现代尖端科技发展、高速交通工具、医疗技术、新药问世等时代需求,体现了一种利益衡量。由容许危险理论发展而来的信赖原则越来越多地被大多数国家所运用。我国刑法在认定交通肇事罪时同样适用了信赖原则。笔者就此问题,不揣冒昧,略抒浅见,以求教于刑法学界。一、信赖原则的理论发展所谓信赖原则,是指当行为人实施某些行为时,如果可以信赖

3、被害人或者第三人能够采取相应的适当行为的场合,由于被害人或者第三人不适当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行为人对此不承担过失责任的[1]原则。提到信赖原则,就需从过失论说起。过失犯罪理论经历了从旧过失论到新过失论的演变。产生于古典刑法时代的旧过失论认为,过失责任的本质在于违反预见义务,行为人既有预见的可能性,就应加以防止。违反预见义务是指应当预见、能够预见,由于不注意而没有预见。行为人对结果的具体预见重在主观的心理状态,在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对结果有预见的可能,能够预见到具体的结[2]果,因违反预见义务而没有预见,即应负过失责任。在社会经济技术尚不十分发达的情况下,事故的发生原因较

4、为单纯,以旧过失论的标准来确定预见可能性,问题还不大,但在高度工业化社会,过失犯罪日益复杂,旧过失论逐渐难以解决过失犯的违法性及责任的问题。对于一些有危险性的行业,如交通、医疗等,无论司机或医生,都对其行为可能产生的结果有一定的认识,若依旧过失论,只要发生了交通事故或医疗事故,行为人都应构成过失犯罪。这样的话,凡是有危险性行为者都得予以禁止,这显然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因此,顺应社会发展的趋势,新过失论逐渐出台。这种以过失犯罪的形势变化为背景发展起来的新过失论认为,过失的根据,不在于过失这种心理事实,而在于行为人违反回避结果义务。即新过失论的注意义务内容不仅包括认识、预见的义务,而且还包括

5、结果避免义务。新过失论中的容许危险理论及信赖原则是19世纪末由德国学者提出的,主要意思是,某种具有危险的行为,其对社会的有用性,大于其发生法益侵害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被容许的理论。根据容许危险理论,行为人即使对结果有预见可能性,还不能确定该行为是否已经满足了过失犯的构成要件该当性和违法性,还必须违反了其应当承担的注意义务及结果回避义务,才能成立过失犯罪,从而限制了过失犯罪的可罚性。实际上,被容许的危险理论并没有使危险业务本身的危险有所减轻或者消除,而是将原先由危险业务从业人员承担的注意义务分解了,将其分配给不同的主体,这就产生了危险分配理论。危险分配理论的意思是,在从事危险的业务或者事

6、务时,参与者应当以相互间的信赖为基础,对于该业务或事务所[收稿日期]2004-08-27[作者简介]任彦君(1968-),女,河南舞钢人,平顶山工学院讲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4052005年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4期发生的危险,予以合理的分配,就各自分担的部分予以确切的实施,分担回避危险,使危险减轻或者消[1]除。这就是说,在交通运输中,应当分配给驾驶者和行人各自相应的注意义务,如果要求于驾驶者的义务多,要求于行人的义务就少,两者的注意义务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信赖原则与危险分配理论是一种表里的关系,并在处理

7、交通事故的司法实务中逐步形成。在交通运输中,汽车驾驶者对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一般都有预见可能,而且也有注意义务和注意能力,若依旧过失论,驾驶者的过失责任就在所难免。这种状况虽然保障了行人的安全,但是使汽车的发展失去了意义。基于汽车交通的本质,汽车驾驶员并无将所有行人的可能不注意的情况都予以考虑的必要和可能,如果根据当时的全部情况,判断行人不会如此不注意时,则驾驶人已经履行了其注意义务。根据信赖原则,人在参与交通活动时,只要根据交通规则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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