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禁止发展“十五小”和“新五小”工业项目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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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认真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有关禁止发展“十五小”和“新五小”工业项目的规定的通知关于认真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有关禁止发展“十五小”和“新五小”工业项目的规定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自1996年起,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先后下发了关于禁止发展“十五小”和“新五小”工业项目的系列文件,根据县政府主要领导的要求,为正确界定、排查和依法处理“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现将相关规范性文件摘录如下,若各镇域范围内有此类企业,请及时向我局反映,以便及时依法处理。《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中指出:“在1996年

2、9月30日以前,对现有年产5000吨以下的造纸厂、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年产500吨以下的染料厂,以及采用“坑式”和“萍乡式”、“天地罐”和“敞开式”等落后方式炼焦、炼硫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取缔;对土法炼砷、炼汞、炼铅、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关闭或停产。对逾期不按规定取缔、关闭或停产的,要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及有关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川府发[1996]142号)中指出:“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规

3、定在1996年9月30日以前,尚未按照国务院发[1996]31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取缔、关闭和停产的企业一律在1996年12月31日前予以取缔、关闭和停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成府发[1997]2号)中指出:“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决定限期取缔关闭或停产15种污染严重的企业的紧急通知》,对未按规定取缔、关闭或停产的以及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要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及有关企业负责人的责任。我市境内一律不得再建《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令取缔

4、、关闭或者停产的15种污染企业,违者将依法处理。”另据下列文件精神,将“十五小”和“新五小”工业项目的界定标准整理如下:1、相关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9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局、机械工业部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

5、备名录的通知》(国经贸资[1997]367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项目、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及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的名录的通知》(环监函[2000]8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贸委关于禁止向西部地区转移污染的紧急通知》(环发[2000]184号);《四川省环保局关于转发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川环办发[2000]81号)。2、“十五小”和“新五小”工业项目的界定:(1)、“十五小”项目小造纸:年产5000吨以下;小制革:年产折牛皮3万吨以下;小染料:年产

6、500吨以下;小炼焦:“坑式”、“萍乡式”、“天地罐”和“敞开式”等;小炼硫:“坑式”、“萍乡式”、“天地罐”和“敞开式”等;小炼砷:土坑炉或坩埚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制品,年产100吨以下;小炼汞:采用土铁锅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式炼汞,年产10吨以下;炼铅锌:采用土烧结盘、简易土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用土制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氧化锌制品,年产2000吨以下;炼油:土法;选金:土法;农药:多氟联苯、除草醚、氯丹、七氯、毒鼠强、氟乙

7、酰胺、氟乙酸钠、二溴氯丙烷、CER膜盒系列;漂染:土法;电镀:土法;石棉制品:土法;放射性制品:土法。(2)、“新五小”项目小火电机组: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资源综合利用机组除外);小玻璃厂:20万重量箱以下小平拉玻璃生产线;小水泥厂:窑径小于2.2米(含2.2米),即年产4.4万吨以下的水泥机械化立窑;小炼油厂:土法;小钢铁厂:叠轧薄板、化铁炼钢、平炉炼钢等。特此通知。郫县环境保护局二OO四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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