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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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一九八九年三月十五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城乡道路上,因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落水等事态,造成人员、牲畜伤亡或车辆、财物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均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 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  在铁路道口上火车与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以及牲畜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以铁路部门为主

2、,当地公安机关参加。  第四条 军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在籍车辆、人员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勘验现场,分清责任后,交由军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处理;涉及地方车辆、人员和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处理,需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给予处罚的,交由军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处理。  第五条 处理交通事故,必须认真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分清责任,依法论处。  第二章 现场勘察处理  第六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与事故有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好现场,抢救伤者(移动时,须标明位置),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行经交通事故现场的驾驶人员和行人,均有协助报案、维护现场秩序、救护伤者和向公

3、安机关检举肇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立即派员赶赴事故地点,勘验现场,收集证据,并尽快疏通道路,恢复正常交通秩序。  第八条 公安机关根据需要,有权验查或扣留与事故有关的车辆和当事人的证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扣留人质或扣押物证、车辆等。一切行经交通事故现场的车辆和行人必须听从公安人员的指挥,不得妨碍公安人员执行公务。  对在执行紧急任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警车及消防、抢险、救护车,可先记录在案,予以放行,事后再作处理。  第九条 在追缉肇事逃跑者或抢救伤者的紧急情况下,民警可以借用交通或通讯工具,被借单位或个人应提供方便。  第十条 公安

4、机关应对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车辆、物品、尸体和道路状况等进行检验,必要时亦可委托有关单位或聘请有关专业人员进行检验。  第十一条 有关医疗单位应积极抢救交通事故受伤者,并有责任向公安机关提供医疗情况和诊断证明。  有条件的医疗、殡葬单位,对公安机关决定暂存的交通事故死者尸体,应当协助存放。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死者尸体检验完毕后,确认无复查必要的,限期由死者家属或其所在单位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处理的,强制处理。  第三章 责任认定  第十三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由公安机关根据对交通事故现场的勘验和调查的事实,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有关规定裁定。  第十四条 交通事故

5、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任。  交通事故完全由当事人一方违章造成的,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另一方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由双方当事人违章造成的,由违章情节较重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由三方以上当事人违章造成的,由违章情节较重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其他各方根据情节分负不同的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都有违章行为,且其情节基本相同,负同等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逃跑、破坏或伪造现场,使事故责任难以认定的,应负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对交通事故中的死者,只认定责任,不予追究。  第四章 处罚  第十六条 因违章造成交通

6、事故的当事人,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本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因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员,可以吊扣或吊销其驾驶执照。  吊扣驾驶执照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裁决以前先行扣留的,扣留一日折抵吊扣期限一日。  被裁决吊销驾驶执照者,两年内不准重新考领驾驶执照。  第十八条 对因交通肇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驾驶人员,由公安机关吊销其驾驶执照。  第十九条 指使、迫使他人违章造成交通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第二十条 交通事故肇事者在

7、事故发生后不及时抢救伤员或不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以及逃跑或破坏、伪造现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第二十一条 交通事故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实回答公安人员询问,并对交通事故伤、残、死者积极给予经济补偿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五章 经济补偿  第二十二条 交通事故的经济补偿费包括:  (一)伤者的医疗费、护理费、就医路费、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和误工费。  (二)残者的护理费、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和残者直接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  (三)死者的丧葬费(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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