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写公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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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寫《公司條例》有關公司名稱、董事職責、法團出任董事及押記的登記的諮詢總結背景1.二零零八年四月二日,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就重寫《公司條例》展開第二輪公眾諮詢,涵蓋的課題包括公司名稱、董事職責、法團出任董事及押記的登記。有關建議的諮詢文件(「諮詢文件」)已分發給有關專業團體及執業人士、商會、金融服務規管機構、學1者、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常委會」)及四個專責諮詢小組。該四個諮詢小組由有關專業團體和商會的代表、學者及常委會成員組成。諮詢文件也載於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有關重寫《公司條例》的網站。2.在諮詢期內,我們在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八日舉行諮詢研討會,徵詢公眾意見。我們亦在二

2、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就押記的登記舉行專題小組會議。另外,我們也出席了由其他相關團體舉行的數個會議/論壇,向出席人士簡介有關建議及聽取他們的意見。我們曾出席的論壇和會議一覽表,載於附錄I。諮詢結果3.諮詢在二零零八年六月三十日結束。我們收到59個團體及個人提交61份的意見書,其中有些意見書在諮詢期結束後才收到。回應者的名單載於附錄II。這些意見書的匯編也載於財經事務及2庫務局有關重寫《公司條例》的網站。4.我們已考慮回應者的意見,並就此徵詢常委會的意見。大多數回應者對大部分建議都表示支持。然而,有少數建議則是很多回應者都表示有所保留或反對的。下文概述回應者的意見及我們的

3、回應。1常委會主要就《公司條例》須作出的修訂向政府提供意見。常委會的成員包括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和有關政府部門的代表,以及來自會計、法律和公司秘書等有關界別及專業的人士。2可於http://www.fstb.gov.hk/fsb/co_rewrite/這網址閱覽。1公司名稱A.「影子公司」(問題1及3)5.我們建議賦予公司註冊處處長(「處長」)權力,在收到法庭命令後指示被告公司更改其侵權名稱,以及當該公司沒有遵從處長的更改名稱指示時,把該公司更名為其註冊編號。6.我們也請公眾就如何改善公司名稱註冊制度以打擊「影子公司」的問題,提出其他意見

4、。回應者的意見7.絕大部分回應者都贊成這項建議。他們普遍認為,建議能有效打3擊「影子公司」的問題。其中有些回應者建議,規定被告公司須更改其名稱的指定期限應盡可能縮短,以盡量減少影子公司濫用侵權名稱的時間。8.回應者就打擊「影子公司」的問題提出了其他意見。有些回應者建議,政府應重新考慮可否引入英國採用的公司名稱仲裁制度,或類似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執行的域名爭議解決制度。他們相信,與法院法律程序相比,這類仲裁程序所需的時間和費用會較少。9.此外,有些回應者就打擊「影子公司」問題的其他措施提出以下建議:(a)如公司的名稱可能侵犯其他公司的知識產權,處長應拒絕其註冊;(b)處長應

5、把沒有遵從由他發出的更改名稱指示的公司從登記冊內剔除。回應者認為,若公司的名稱已改為其註冊編號,這類只有數字名稱的公司很可能會變得不活躍,而最終處長會以缺乏業務活動為理由,採取行動把這些公司除名;3「影子公司」是指某些公司以非常近似現存及已建立的商標或商號的名稱在香港向公司註冊處註冊,冒充有關商標或商號持有人的代表,並與內地製造商訂定合同,生產帶有該商標或商號的偽冒產品。2(c)有些回應者認為,公司註冊處應多些利用現行《公司條例》45第22(2)條和第22A條的條文,以打擊影子公司的問題。他們認為,該處對這兩條條文的詮釋過於狹隘,以致限制了這些條文在打擊有關問題方面的

6、應用。有回應者也提議編制更詳盡的公司註冊處的《公司名稱指引》,更詳細地闡明在決定某名稱為侵權時有關「相同」的意思;(d)應公開已被處長指示更改名稱或以註冊編號代替其公司名稱的公司的資料。有些回應者認為,必須讓公眾人士隨時取得這些資料,因為違規公司可濫用處長原先發給侵權公司的公司註冊證書,繼續進行偽冒活動;以及(e)現時處長可指示公司更改名稱的12個月期限太短,因此建議把期限延長,例如延長至18個月。我們的回應10.我們歡迎回應者對建議的莫大支持,並會盡快作出適當的法例修訂。11.對於上文第8及9段所載的其他建議,我們的回應如下:(a)由於英國的新公司名稱仲裁制度剛在二

7、零零八年十月實施,為審慎起見,我們在考慮有關的發展路向時,會繼續留意該制度的實施情況和參考英國的經驗;(b)香港的域名爭議解決制度,是以域名管理人(即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與申請人的註冊協議中所指明的強制性仲裁程序為基礎。由於仲裁制度建基於私人合約形式,有關程序的6性質可以較為靈活及非正式化。不過,公司名稱的爭議涉及政府部門行使法定規管權力的問題,因此必須確保程序適當。採用非正式及沒有固定形式的程序,並不適合;4《公司條例》第22(2)條規定,除其他理由外,如公司的名稱與載於處長公司名稱索引的另一名稱過分相似,處長可指示該公司在其指明的期限內更改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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