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原因概念的廓清——对我国破产原因通行定义的批评

破产原因概念的廓清——对我国破产原因通行定义的批评

ID:37938220

大小:364.9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06-03

破产原因概念的廓清——对我国破产原因通行定义的批评_第1页
破产原因概念的廓清——对我国破产原因通行定义的批评_第2页
破产原因概念的廓清——对我国破产原因通行定义的批评_第3页
破产原因概念的廓清——对我国破产原因通行定义的批评_第4页
破产原因概念的廓清——对我国破产原因通行定义的批评_第5页
资源描述:

《破产原因概念的廓清——对我国破产原因通行定义的批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万方数据·学术批评·‘拳术界>(月刊)总第143期,20lO.4ACADEMlcsNo.4A阻2010破产原因概念的廓清——对我国破产原因通行定义的批评。费煊(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摘要]根据我国学界对破产原因的通行定义,破产原因既指破产程序开始的原因,也指破产宣告的原因。此观点具有内在逻辑错误,应予澄清。破产原因与破产中请的原因以及受理破产申请的原因存在实质区别,对这三者的实质区剐的认识不清导致我国新破产法在破产程序的设计上存在误区。破产原因的含义应廓清为破产宣告的原因,即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的客观事实。

2、(关键词】破产原因;破产宣告原因;破产申请原因;受理原因尽管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没有使用“破产原因”概念,但在破产法学中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核心术语。在探讨任何有关破产原因的问题时,毫无疑问首先应当明确“破产原因”的含义。遗憾的是,目前我国法学界通行的对破产原因概念的理解和界定,存在着含糊与逻辑有误的问题。本文试图对此进行廓清,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新破产法的破产程序设计进行解析。一、我国学者对破产原因的通行定义对“破产原因”概念的界定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破产原因是否包括破产和解原因与重整原因,二是破产原因究竟是

3、破产程序开始原因还是破产宣告原因。其中后者更是涉及到我国破产程序设计的科学性。下面分别从这两方面对我国学者对破产原因的定义进行分析。(一)从“破产”的广义与狭义角度看作者简介:费煊,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商法学研究。一9l一万方数据学术界20lO.4·学术批评“破产”一词有着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仅指破产清算,广义则还包括和解与重整,相应的“破产原因”也就具有了狭义与广义之分。我国新破产法明确将和解与重整纳入破产制度,特别是新破产法第2条对破产清算原因、和解原因、重整原因作了统一规定,因此我国不少学者认为破产

4、原因不仅包括破产清算原因,也包括和解原因与重整原因。具有代表性的是王欣新教授的观点:“破产原因不仅是破产清算程序开始的原因,而且也是和解与重整程序开始的原因。”⋯但从法律和法学的严谨性来看,将破产原因仅认定为破产清算原因更为科学。首先,从语义学上来说,对破产清算、和解及重整的原因分别用“破产原因”、“和解原因”及“重整原因”称之更具有内涵确定性,不易产生歧义误解。其次,和解与重整程序的目的在于破产预防,其理想结果是“不破产”而非“破产”,将其从破产原因的内涵中剔除会使得“破产原因”概念更能直指本质。最后,从后果上来看,和解原因与重

5、整原因只能导致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的开始,不涉及债务人的主体资格消灭问题,与导致债务人主体资格消灭的狭义破产原因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明显不同,不应笼统合一。由于新破产法在立法体系上包括破产清算、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三种不同程序,上述广义破产原因与立法结构一致,也符合人们的日常语言习惯,有必要保留。但在司法实践及法学理论领域(如法学论文、法学教材)中只应在狭义上使用破产原因概念,以保护法学概念的精准与洁净。(二)从程序原因与实体原因的角度来看从破产原因是破产程序开始原因还是破产宣告(或破产清算)的实体原因的角度来看,我国法学界对破产原因概念

6、的定义有三类。第一类是为我国学者广泛接受或者说是我国通行的定义,认为破产原因既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原因,也是破产宣告的原因。其中较有代表性、被其他学者广泛引用的是王欣新教授的定义:“破产原因,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3这一定义明确表述破产原因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原因,未直接表述破产原因是破产宣告的原因,但略推敲其语句即可看出,此定义中“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法律事实,实质上即为破产宣告原因。更多的学者则明确地将破产原因定义为破产程序开始的原因和破

7、产宣告的原因,如:破产原因是申请债务人破产的事实根据,是对债务人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和破产预防的法律事实。【33总之,持这类观点学者有意无意都有一共同认识,即破产宣告原因与破产程序开始原因是同质的,关于此认识后文还将详述。第二类定义认为破产原因仅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原因。如程春华博士的定义:破产原因是指当事人得以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必须具备的法律事实,是法院决定债务人是否进入破产程序的主要事由。H1从其表述中可以看出,程春华博士完全从程序法角度来界定破产原因,将破产原因只是作为破产程序开始的原因的简称。~92—万方数

8、据破产原因概念的廓清第三类定义认为破产原因是破产宣告的原因。我国大陆只有少数学者持此观点,㈣其中有着清晰认识和专门论述的是韩长印教授。韩教授的定义是:“破产原因是指就债务人存在的,能够对债务人宣告破产的原因和根据。”㈤日本学者石川明也持这种观点,认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