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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02
《2011报关员考试复习三星考点:海关行政裁定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一、海关行政裁定的概述 (一)含义 指为便利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海关手续,方便合法进出口,提高通关效率,海关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应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 依据有关海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海关事务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由海关总署统一对外公布) (二)范围(了解) 1、进出口商品的归类; 2、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3、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 4、海关总署决定可以适用行政裁定的其他海关事务。 (三)作用 1、有法律授权的机关对海关法律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做出在全国海关关境内统一实施
2、的行政解释,以保证各海关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避免不同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不同的海关、于不同的时间得到不同的待遇。 2、促进海关法律规范解释的透明度,促成对外贸易经营者知法、守法经商; 3、增强海关执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贸易活动的可预知性,加快通关速度,降低贸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 4、通过在法律制度上限制海关的自由裁量权,避免执法****。 二、海关行政裁定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行政裁定的程序 1、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 (1)申请人: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可以自行申请,也可以委托申请。 (2)申请时间
3、和方式:(了解) 时间:在货物拟进口或出口的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或者直属海关提交书面申请。 方式:一份申请只包含一项海关事务. (3)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①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②申请行政裁定的事项; ③申请行政裁定的货物的具体情况; ④预计进出口日期及进出口口岸; ⑤海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4)提交申请书及其他申请资料的要求 (5)商业秘密的保护 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如涉及商业秘密,可书面要求海关予以保密。并具体列明需要保护的内容。2、海关行政裁定的受理 应当由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授权的机构受理 (1)海关行政
4、裁定的资料初审 受到申请的直属海关对申请书及资料进行初审,初审时发现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补正。 (2)海关行政裁定的资料移送 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送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的机构。 (3)受理机构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3、海关行政裁定的审查:应当为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授权的机构 4、海关行政裁定的作出: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裁定。 (二)海关行政裁定的法律效力(掌握) 海关行政裁定与海关规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关境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对于裁定生效前已经办理完毕裁定事项的进出口
5、货物,不适用该裁定。 (三)海关行政裁定的撤销与失效 1、海关行政裁定的撤销(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总署撤销原行政裁定) (1)原行政裁定错误的 (2)因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文件不准确或者不全面的,造成原行政裁定需要撤销的; (3)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4)经海关总署撤销的行政裁定对已经发生的进出口活动无溯及力 2、海关行政裁定的失效 海关作出行政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行政裁定效力的,原行政裁定自动失效。海关总署应当定期公布自动失效的行政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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