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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02
《XX县贫困村驻村帮扶工作队管理办法(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古浪县建档立卡贫困村驻村帮扶工作队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村驻村帮扶工作队(以下简称驻村帮扶工作队)的管理,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省委组织部《甘肃省选派到村任职干部管理办法》、省委组织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大学生村官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古浪县贫困村驻村工作管理工作办公室《关于全县贫困村驻村帮扶工作队整合管理的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省、市、县选派(选聘)到我县124个建档立卡贫困村驻村帮扶工作队队长、队员。选派条件第三条驻村帮
2、扶工作队队长由县委组织部、县委双联办根据省、市委双联办、乡镇党委提供的建议人选任命。从对群众有深厚感情、熟悉农村工作、善于做群众工作、协调推动能力强,作风扎实、不怕吃苦、甘于奉献的干部中选派。有基层工作经验和实际工作能力、群众公认的选派(挂职)干部和后备干部,可选派第一书记兼任驻村帮扶工作队队长。第五条8选派(挂职)干部从年龄45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中共正式党员、有强烈的事业心、组织重点培养、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热爱农村工作、发展潜力较大的干部中选拔。省、市直部门单位选派(挂
3、职)干部根据省市委组织部门推荐选派。县直部门单位主要选派正副科级干部、正副科级后备干部及优秀科员。第六条大学生村官根据省市委组织部门安排选聘。第七条双联干部由各派出单位提出建议人选,由双联办任命。第八条乡镇包(驻)村干部由所在乡镇党委选派,报县委双联办备案。日常管理培养第九条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驻村帮扶工作,不得随意抽调或中途更换队员,确保驻村帮扶工作的连续性。确因驻村帮扶工作队队长、队员工作调动,健康或其他原因需调整的,经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县委组织部、县委双联办同意后予以调整。第十条驻村帮扶工作队实
4、行队长负责制,由所驻村所在乡镇党委管理。驻村帮扶工作队队员不承担派出单位各项工作任务,集中精力开展帮扶工作,严禁“走读”现象,确保每年达到220个工作日以上(含因公出差、开会和培训),其中驻村时间要达到160天以上。第十一条驻村帮扶工作队队长任期1年,省、市直单位联系古浪县建档立卡贫困村的驻村帮扶工作队队长,结合省、市双联办建议人选,由县委组织部、县委双联办8任命;县直联村单位驻村帮扶工作队队长,由县直单位确定1名科级干部或工作5年以上的优秀科级后备干部担任,由县委组织部、县委双联办任命。第十二条2013年
5、省市县统一选派的第一书记任职期3年(自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2015年省市县挂职第一书记任期1年(自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任职期满后由原派出单位重新选派人员接替。由原派出单位提出建议人选,县委组织部审核后提出建议任职村及职务,由乡镇党委任命。第十三条大学生村官由县委组织部提出建议任职村及职务,由乡镇党委任命。任期一般为3年。具体参照《甘肃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村官管理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县委组织部、县扶贫办、县委双联办要对驻村帮扶工作队进行岗前短期集中培训,增进对扶贫
6、工作、基层党建工作的认识,增强开展工作能力。第十五条县委组织部将驻村帮扶工作队成员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县委组织部与县扶贫办负责,通过多渠道、多形式、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培训,帮助其完善知识结构,更新知识体系,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待遇保障第十六条驻村帮扶工作队到村开展工作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转移党组织关系,行政、工作关系不变,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在任职地发生的医疗费,按干部本人的医疗关系由派出单位按有关规定解决。除大学生村官、乡镇驻村干部外,其他任职期间的补助标准,根据省、市、县相关规定执行
7、。8第十七条派出单位要及时为驻村帮扶工作队成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年安排1次健康体检,并会同干部任职村所在乡镇党委按照《甘肃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甘人发〔2008〕20号)的规定,落实驻村帮扶工作队成员年度休假制度。大学生村官的年度休假制度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大学生村官工作的实施意见》(甘组通字〔2013〕16号)执行。第十八条驻村帮扶工作队到村任职期间,派出单位在职级晋升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调整驻村帮扶工作队队员职务职级
8、职称时,应听取干部任职村所在乡镇党委意见,并将结果及时抄告县委组织部。第十九条驻村工作满1年以上的干部,其帮扶经历作为基层工作经历。其他双联干部在3年内驻村时间累计达到1年以上的,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驻村帮扶和双联工作基层经历,由乡镇党委和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并由县委双联办确认,及时交干部所在单位及组织、人社部门计入干部档案。管理及服务保障第二十条驻村帮扶工作队到村任职期间,乡镇党委和干部派出单位要积极主动地为驻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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