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结果互认医学检验科质量与技术要求

检验结果互认医学检验科质量与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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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验结果互认——医学检验科质量与技术要求》北京市卫生局(课题组)为保证北京市实施医学检验科检验结果互认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依据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北京市卫生局《医院管理年和创建人民满意医院考核评价标准》和《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专用要求》(ISO15189:2003)中对临床实验室基本要求的原则、制定以下医学检验科质量管理和技术要求细则,北京市实施检验结果互认的医学检验科应能满足以下要求。1.临床标本管理要求1.1.样品标识:所有拟进行实验室检验的临床标本必须有明确、清晰的标识,实验

2、室应制定标识包含的基本内容和相应的编码规则,可使用数字或条形码,要确保标本标识的唯一性。对在实验室内进行二次分注的标本,应保证其可追溯至原始标本管。1.2.采样要求:1.2.1.医学检验科应编写与其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标本采集要求(手册或说明书),并发放至采血部门和临床科室;1.2.2.采样后要记录采样时间,并在检验申请单或相当文件上注明;1.3.标本运输及预处理1.3.1.标本运输时应在规定的保存条件(如低温、密封、闭光)下进行,标本应放入坚固容器中(起依托和防泄漏作用);1.3.2.标本采集后应规定的

3、时间内送至实验室;1.3.3.需进行血清分离的标本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北京市软科学研究课题2007-08-208:481.4.标本交接及验收:1.4.1.临床标本的交接过程应有记录,记录至少包括:接收日期及时间、标本数量、标本质量、接收人;条件允许时,应记录标本标识。1.4.2.医学检验科应编制标本的验收或拒收标准和相关程序文件;对不符合要求可能影响检验结果的标本建立处理措施,包括不进行检验。1.4.3.不适宜进行检验的标本,应及时通知检验申请者或留样者处理,并做记录。1.5.标本保存:1.5.1.实

4、验室中的标本应能明确区分其检测状态,待检标本、检测中标本及检测后标本的放置区域应有明确标识,并易于识别。1.5.2.医学检验科应根据标本中被测物稳定性的特点,制定检测后标本的保留期限和保存条件,以备复检使用。1.5.3.对传染病和肿瘤标志物检测阳性的标本,在条件允许时,可长期保存。2.检验设备的管理要求2.1.在医学检验科中使用的分析仪器设备及重要的辅助设备,应有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SFDA)批准或注册的文件。2.2.实验室应建立对检测仪器及重要的辅助设备进行维护和功能检查的程序文件,应按照生产厂商的

5、要求或实验室已建立的方案对仪器进行校准、维护和检查,并做相应记录。北京市软科学研究课题2007-08-208:482.3.应对每台分析设备贴加标识,以表明其工作和校准状态,及下次进行校准的时间。2.4.对医学检验科的检验设备和检验项目应建立相应的操作规程(SOP),其编写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T227-2002《临床操作规程编写要求》。操作人员应能方便地得到、阅读和理解设备的有效操作手册。2.5.大型分析仪或带有试剂冷藏功能的仪器,应保持待机状态,必须关机时应由实验室技术主管或主任批

6、准。2.6.实验室应制定相应程序,规定安全操作、搬运和使用检验设备3.检验项目的校准要求3.1.鼓励医学检验科使用SFDA批准配套的分析系统进行临床标本检验工作,并按系统的操作规定进行校准活动;医学检验科应建立有效措施,保证检测系统的完整性和有效性。3.2.使用开放系统时,实验室应制定相应程序文件,规定校准程序,校准方法、校准物的种类、来源及数量,校准时间间隔,等。3.3.实验室制定的校准程序,应能保证其检验结果的可溯源性。3.4.校准过程的全部数据应有记录。4.质量管理要求4.1.总则:医学检验科开

7、展的检验项目,应有室内质量控制程序,并参加权威机构(如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评活动;实验室负责人应对每次室间质评的结果进行审核,对室内质控结果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审核。北京市软科学研究课题2007-08-208:484.2.室内质量控制要求4.2.1.针对不同检测项目,实验室应制定室内质量控制方案,包括质控物来源及浓度、质控规则及失控标准,并保留完整的室内质控记录。4.2.2.室内质控物应选用稳定性好、基质效应小、最好与待测标本基质相同或类似的物质制成的质控物;使用商品质控物时,应符合国家对IVD产品

8、的要求;自制质控物时,应建立制备的操作规程并保留全部实验数据,确保质控物的稳定性;4.2.3.实验室应对检验方法的性能,如精密度、线性范围、准确度(校准或溯源性)、参考区间进行验证或评价,并根据方法学性能制定质控规则;4.2.4.实验室在检测临床标本时,应同时做质控物测定,可能时,应测定2个或以上浓度水平的质控物;定性实验应同时采用阳性和阴性质控物,必要时,还可选用“弱”阳性质控物;4.2.5.室内质控规则:定量实验至少应采用12S为警告规则,13S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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