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令-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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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地震应急预案颁布日期:20060112 实施日期:20060112 颁布单位:国务院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颁布日期:20060112 实施日期:20060112 颁布单位:国务院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颁布日期:20060112 实施日期:20060112 颁布单位:国务院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颁布日期:20060112 实施日期:20060112 颁布单位:国务院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颁布日期:20060112 实施日期:20060112 颁布单位:国务院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颁布日期:20060112 实施日期:20060112 颁布单位:国务院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颁布日期:2

2、0060112 实施日期:20060112 颁布单位:国务院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颁布日期:20060112 实施日期:20060112 颁布单位:国务院   1 总则  l.1 编制目的  使地震应急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l.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l.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处置地震灾害事件(含火山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1.4 工作原则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有关各级人民政府立即自动按照预案实施地

3、震应急,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  省级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视省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的需求,国家地震应急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由国务院实施国家地震应急,发生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由中国地震局实施国家地震应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地震

4、灾害,经国务院批准,由平时领导和指挥调度防震减灾工作的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转为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中国地震局。  2.2 中国地震局  中国地震局负责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事务,汇集地震灾情速报,管理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级地震监测台网对地震监测信息(含火山监测信息)进行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群测群防网观测地震宏观异常并及时上报。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对全国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

5、、质量监控、存储、常规分析处理,进行震情跟踪。  3.2 预警预防行动  中国地震局在划分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基础上,组织震情跟踪工作,提出短期地震预测意见,报告预测区所在的省(区、市)人民政府;省(区、市)人民政府决策发布短期地震预报,及时做好防震准备。  在短期地震预报的基础上,中国地震局组织震情跟踪工作,提出临震预测意见,报告预测区所在的省(区、市)人民政府;省(区、市)人民政府决策发布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预报区所在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人民政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是: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

6、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

7、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1.2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8、中国地震局在国务院领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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