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长贪污案(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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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长贪污案目录引索案情一览社会背景ò贪污肆虐ò束手无策ò华探长崛起早期调查ò腰缠万贯ò五万元储蓄ò反贪转机廉署接手ò当前难题ò掩饰资产ò亲手操控挣扎求脱ò拘捕归案ò提供解释ò难以求证ò力争豁免ò有备而战审讯内外ò质疑诚信ò判刑及影响2案情一览(事件按时序。除指明外,金额以港元计。)1935年「探长」加入警队当信差,翌年转为警员。1941年-1945年「探长」离开警队,到内地营商,直到1945年战事结束后才重返警队。1956年被升为警长,退休前担任油麻地警署的警长。1968年8-12月反贪污部开始调查「探长」的资产,并两度要求他解释财富来源。「探长」说财富主要来自战时在内地

2、经营生意所得,调查不得要领,其后「探长」提早退休,于1969年8月13日离开警队。1971年5月14日政府以【防止贿赂条例】代替【防止贪污条例】。法例修订后,若任何现任或曾任官方雇员未能就来历不明的资产提出合理解释,便属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10条。1974年2月15日政府成立独立运作的廉政公署,锐意打击贪污。当期时不少贪污涉及公职人员,以1975年为例,廉署调查涉及警队的个案已占整体案件的百分之四十二。1976年8月28日廉署从反贪污部接手「探长」的档案后,重新展开调查。其时,「探长」已退休七年。1977年1月5日廉署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10条拘捕「探长」,要求他为超

3、出在警队收入的资产提供合理解释,并交出旅游证件及禁止将资产作出任何变动。1977年5月「探长」申请撤销禁制令,强调在1971年【防止贿赂条例】第10条生效之前,他已退休,故不应受此法例监管。同年7月高等法院驳回申请。1977年8月19日在问话中「探长」没有交代他的资产详情,廉署决定在8月19日向他递上一份清单,详细列明他需要解释的资产来源。31977年10月17日廉署收到「探长」财富来源的第一部份解释。1977年11月8日「探长」向上诉庭上诉,重申他应该不受【防止贿赂条例】监管。上诉庭在11月23日驳回上诉。1978年1月11日廉署收到「探长」呈交财富来源的第二及第三部份

4、解释,内容跟他在1968年向反贪污部所说的相近。1978年10月另一方面,「探长」继续上诉至枢密院,依然辩称不应受【防止贿赂条例】约束,但上诉被驳回。1978年10月17日根据廉署提供的证据,律政司同意检控「探长」。廉署再次拘捕他,即日在裁判法院提堂,控告他在1971年5月15日(即截止【防止贿赂条例】生效之日)拥有约五百三十万元资产,如以1978年的市值计算更达九百多万元,与他在警队的廿二万多的薪金不相称。「探长」否认控罪。1978年11月1日「探长」获准巨额保释,包括一百万元现金、一名人事担保二百万元,及他妻子名下一千二百九十五万元的物业担保。1979年3月5日「探长

5、」于地区法院受审,他否认控罪。1979年5月「探长」再次暂准以巨额保释候审,包括一百万元现金、一名人事担保二百万元,及其妻子一千三百万元担保(其中一千二百万元必须存入银行,在法庭许可下才可变动。)1979年7月4日按控方估计,「探长」拥有可动用资产于案件判决时已升至约二千一百五十万元。「探长」被判罪名成立,入狱两年及交出一千六百万元,其中一千二百万元要实时缴交,余数于判刑后九个月内交出。1979年12月「探长」就判刑提出上诉,在12月13日被驳回。4社会背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贪污肆虐六、七十年代的香港,贪污猖獗,引致这严重的社会问题可追溯到香港的发展历史背景。香港自十九世纪中期成为一个自由港口后,这弹丸之地渐渐发展为区内一个重要的转口港,华、洋聚居。在五十年代香港的经济开始起步,到了六、七十年代,工业发展蓬勃,人口急剧膨胀。政府在努力维持治安之余,同时为市民提供住屋及基本公共服务,以保持社会稳定。可是公共资源供不应求,加上宽松的监管,导致贪污迅速滋长。当时,贪污官员无论在高位者或职位低微的,都乘势以权谋私,混水摸鱼。「走后门」成为方便快捷的办事方法,例如给些「茶钱」便可插队分配得公屋「上楼」,而消防员在人命关天的情况下也要求「有水放水,无水

7、散水」,要收「开喉费」才肯救火救人。而警务人员被视为最贪污的一群,常贪赃枉法,当中更有制度地以「集团形式」进行贪污不法活动。在1973年警务处总警司葛柏从贪污敛来逾四百万元的财富后,轻易潜逃,离开香港,免受法律制裁。事件引起民怨,有市民上街游行抗议,要求政府遏止贪污歪风,缉拿葛柏归案。这促使政府在1974年2月成立独立运作的廉政公署,打击贪污。其时社会大众都期待廉署真的能改善政府内部的贪污情况,为市民讨回公道。束手无策香港政府早在1948年已立法通过【防止贪污条例】,由警队内的反贪污部负责侦处贪污问题。到了七十年代,贪污变得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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