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小股东利益保护的监督和救济机制_兼论_公司法_相关条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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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31卷第1期闽江学院学报Vo.l31No.12010年1月JOURNALOFMINJIANGUNIVERSITYJan.2010对小股东利益保护的监督和救济机制兼论公司法相关条款的规定李宁(闽江学院法律系,福建福州350108)摘要:随着小股东利益受侵害现象的频频发生,保护小股东利益已成为各国公司法的中心课题。我国现行公司法也对此做出了相关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事前防范机制和事后救济机制,前者具体体现为公司架构内的监督机制,后者主要体现为股东救济权利。但公司法在相关规定上存在诸多缺失,使其在维护小股东利益方面的功能难以充分实现。应对公司法进行修改,完善我国小股东利

2、益保护制度,以期更好地实现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关键词:小股东利益;监督机制;救济机制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7821(2010)01-0018-07一、问题的提出的利益而滥用权力,例如,进行关联性交易、挪用公在现代社会中,由于公司内部权力结构的失衡司财产、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等等。虽然这些行为的等等诸多因素,致使小股东利益受侵害的现象频频本身导致的结果是公司利益的受损,但实质上却损出现。而这些侵害行为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其一,害了包括小股东在内的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控制股东的权力滥用;其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保护小股东利益的主要原因有

3、:第一,从公司法员的私利行为。立法目的的角度来看,保护股东的利益是其目的之针对控制股东的权力滥用而言,由于公司股东一,因此,若不采取相关措施对其加以保护,则将有大会表决实行资本多数决原则,控制股东的资本优违公司立法之目的;第二,从公司法私法性的角度来势就转化为权力优势,决定了其在公司中拥有相对看,在公司法的情境中,股东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个小股东的优势地位和权力。当然,控制股东基于这体,拥有平等的权利。虽然,在现实中由于资本差距一事实产生的优势权力本身是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导致相互之间在事实上的地位和权利范围的差异,的。因为权力是一种客观的社会事实,本身并无不但这一事实并不能取代更不能抹杀股东之间

4、在私法正当;同时有效的股东控制,可以使公司内部的重大情境中的平等地位;第三,从公司发展的角度来看,决策富有效率,合理地影响公司的基本运作过程和小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主体,其在公司的地位是不公司价值的实现。但现实中,控制股东为了谋求自可否认的。同时,小股东的出资也是公司资本的一身利益的最大化,经常滥用自身的权利优势,损害小个重要组成部分,若不对其利益加以保护,势必会挫股东的利益。例如,操纵股东大会的决议、通过修改伤小股东的投资积极性,同时也无法稳定公司内部公司章程改变小股东的权利地位等等,这就违背了的秩序,最终将会影响到公司的基本运作和公司整权力的正当行使要求。体的经济效益。针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5、员而言,由于控制股东基于小股东利益不断受侵害的事实以及保护小的优势地位和权力决定了其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利益的重要性,我国公司法对此做出了许多具有相对控制力,因此,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会迫相关性的规定,如监事制度(公司法第52-57于控制股东的压力而实施一些侵害小股东利益的行条)、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为。同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常常会出于自身(公司法第148条)、股东权益受损的诉讼制度收稿日期:2009-10-28作者简介:李宁(1972-),男,福建福州人,闽江学院法律系讲师。第1期李宁:对小股东利益保护的监督和救济机制兼论公司法相关条款

6、的规定19(公司法第153条)、累积投票制度(公司法106监事;第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条)等等。但由于这些制度设计的缺陷,使其无法发任公司的监事:(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挥应有效用,从而在实际中还无法切实保护小股东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的利益,因此笔者将从监事制度和股东权利救济制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度两个方面入手,分析我国公司法制度设计的不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足及提出完善建议。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二、公司法中监督机制规定的不足及其完善者厂长

7、、经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现代公司的特点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形成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股东、董事会、管理层三层治理结构,三层都有明确年;(4)担任因违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的分工,授予相应的权力,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各司、企业的法定代理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层的权力通过相互之间的制约机制实现监督。但监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督机制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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