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财政厅湖南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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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湘财建〔2014〕6号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HNPR—2014—12003各市州、县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为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促进污染治理,提高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69号),财政部、环保部《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环保部令第17号)和中央及省有关环保资金管理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修订了《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湘财建〔2010〕11号)同时废止。附件:湖

2、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1月22日附件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规范环境保护项目管理,促进污染治理,提高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69号),财政部、环保部《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环保部令第17号)和有关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指需由省级进行分配和下达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其来源主要包括:(一)省级环保部门依法

3、直接征收及市(州)、县(市)按规定比例上解省国库的排污费;(二)省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类环保专项资金;(三)中央切块下达我省的环保专项资金;(四)其他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对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进行分配、监督和管理,各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环保项目进行审查、监督和管理。第四条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按照合理分配、优化结构、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原则,实行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市(州)、县(市)按规定比例上解的排污费主要按照因素法分配;其他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含省统筹的部分排污费)先制定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办法和总体方案,再按照项目法申报、审核

4、、分配。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五条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列入各级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的重点项目和重大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的范围包括:(一)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支持重点排污企业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治理污染源,推行清洁生产以及化工、冶金、医药、电力、建材、轻工、纺织、机械等重点工业行业的环保示范项目。(二)区域性污染治理项目。支持省内跨流域、跨地区的重大污染治理项目,支持重点流域、区域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集中控制。(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开发、示范及推广应用项目。(四)重要的环保立法项目、环保科研及环境政策研究项目补助、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大环保基础科学研

5、究成果奖励。(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营项目。(六)环境污染监控和污染事故预警应急系统建设及在线监控设施运行项目。(七)自然生态和土壤修复、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项目补助。(八)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排污费资金支出范围限于以上(一)、(二)、(三)项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并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不支持下列项目:(一)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即环境保护“三同时”项目。(二)环境影响评价认定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较大不良影响的项目。(三)城市绿化、环境卫生、城镇污水处理、城

6、镇垃圾处理、城市燃气、集中供热等应由其他部门专项资金支持的城市环境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直接关系的其他项目。(四)国家产业政策不支持、明令淘汰、禁止的项目。第三章申报程序及条件第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每年初根据当年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原则、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提出当年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按照项目法及因素法分配资金的总体方案。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对按项目法分配的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根据“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先急后缓”的原则确定支持重点及方向,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按因素法分配各地的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由各地每年自行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审核及资金

7、分配工作,并将资金分配方案(含资金分配原则、分配依据、分配明细表等)、资金使用绩效报告(按湘财绩〔2013〕29号文件要求)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备案。第八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单位按项目申报指南和规定程序申报。中央在湘(含大型火电企业)和省直单位可直接向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申报;其他单位按属地原则上报,由市(州)或省直管县(市)环保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对项目组织初审后联合行文推荐上报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第九条 申报项目须提供以下有效材料:(一)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附件1)。该表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填写,并加盖公章。(二)项目单位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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