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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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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申请人:(自然人)姓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珠海市卫生健康局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告知书为降低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经营风险,减少申请人不必要的损失,本机关就申办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相关事项告知如下:一、根据《关于进一
2、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文件精神,审批权限在市卫生健康局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实行“两证合一”。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事项合并为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一个事项,各级卫生健康局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拟新办医疗机构筹建完成后,向各级卫生健康局申请执业登记,各级卫生健康局受理后将对申请登记的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二、申请人须保证设置医疗机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如经查实,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各级卫生健康局有权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
3、可或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三、申请人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材料时,须把对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方式、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床位数量、设备设施等事项的论证情况报各级卫生健康局。各级卫生健康局按规定将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并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四、在申请执业登记前,申请人应当对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合理设计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方式、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床位数量、设备设施等事项,为减少投资风险,注意事项如下:(一)如选址建在居民区或住宅楼、商住楼内,应主动与社区居民及业主进行沟通,并取得居民或经营户同意。(二)医疗机构
4、建筑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医疗机构内设科室及流程布局符合卫生法律法规相关规范要求。(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四)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行政部门的规定,医疗机构选址必须为合法建筑或规划医疗用地。医疗卫生机构在办理执业许可手续时,除按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办事指南》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公安消防验收材料,并自行办理环保、国土、建设规划手续,未取得消防、环保、国土、建设规划批准前不得开展医疗执业活动。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出租、转让,相关科室不得出租、承包和转让(含借医疗合作名义实施的出租承包科室行为)。六、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单位或个人
5、须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签订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告知承诺书,并履行承诺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单位)人如不兑现承诺,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有权依法不予行政许可或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珠海市卫生健康局 联系电话:2219739 申请人承诺书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一)提供的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材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能达到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
6、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五)不存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等规定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禁止性情形。(六)申请人对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了深入研究,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方式、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床位数量、设备实施等事项符合卫生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要求。(七)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进行选址,选址为合法建筑,并已征询相邻法定权利人(业主/住户)意见,无反对意见。(八)依法向规划、环保、消防等相关部门办齐相关手续,未取得相关部门许可擅自开展建设工作,由本单位(人)自行承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群众和相关权益人投诉引发的问题
7、、自身经济损失等)。(九)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及时办理医师、护士的执业注册或者备案。医师、护士经执业注册或者备案后,医疗机构方可开展相应执业活动。(十)本人(或单位)如不履行承诺或者履行承诺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有权不予行政许可或撤销已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如本人在未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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