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税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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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说明书税务局所课征的税项指南2014–2015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税务局所课征的税项指南本说明书是为不熟悉香港税务法例的人士而印制的,由于只属概略性质,故对税例只作广泛的叙述。如希望获得更详尽的资料,可浏览本局网页(网址:www.ird.gov.hk)或参考有关法例。目录页数香港税务1–34利得税1–7课税范围1–2评税的基础2非居港人士及为非居港人士2–3服务的代理人豁免及扣除3–5税务优惠6亏损6折旧免税额7账簿及纪录7薪俸税8–15课税范围8评税的基础8–9丈夫与妻子的入息9获准的扣除项目9–11税率12税款

2、宽减12示例13–15页数物业税16课税范围16评税的基础16供业主用作商业用途的物业16免税额17–21个人入息课税22–23根据《税务条例》纳税人须负的义务(薪俸、24利得和物业税)根据《税务条例》雇主须负的义务25填写报税表25可扣除的慈善捐款26双重课税宽免26收税程序26–28其他税项28–33印花税28–30遗产税31博彩税31商业登记31–32酒店房租税33瞒税是一项刑事罪行33提交不真确报税表的后果33事先裁定33进一步资料34说明书香港税务《税务条例》(第112章)规定征收3种直接税。课税年度是由4月

3、1日至翌年3月31日。《税务条例》规定征收的税项:-利得税薪俸税物业税利得税课税范围凡在本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润(由出售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的人士,包括法团、合伙商号、信托人或团体,均须缴税。征税对象并无本港居民或非本港居民的分别。因此,本港居民可从海外赚取利润而无须在本港纳税,反过来说,非本港居民如在本港赚取利润,则须在本港纳税。至于业务是否在本港经营及利润是否得自本港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事实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则可参考香港及其他奉行普通法的法院所判决的税务

4、案例。以下各项均视为于香港产生或得自在本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收入:-(1)因在本港上映或使用电影或电视片胶卷或纪录带,任何录音,或任何与该等胶卷、纪录带或录音有关的宣传资料而获得的款项。(2)因有人在本港使用或有权使用专利、设计、商标、版权物料、秘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他类似性质的财产而收取的款项。从2004年6月25日起如支付人可就有关支出扣税的话,则在海外使用或有权使用此等财产而收取的款项亦包括在内。1(3)因有人在本港使用或有权使用动产,而收取租赁费、租金或其他类似收费的款项。由2003/04课税年度开始,法团业

5、务利得税税率由16%调高至17.5%,而自2008/09课税年度起则降低至16.5%。至于非法团业务,2003/04课税年度利得税税率由15%调高至15.5%,2004/05课税年度起再调高至16%,而2008/09课税年度起则降回至15%。缴交利得税的营商人士及有限公司可获宽减2011/12至2013/14课税年度最后评税75%的税款,2011/12课税年度每宗个案的寛减上限为$12,000,而2012/13及2013/14课税年度每宗个案的寛减上限均为$10,000。评税的基础利得税是根据课税年度内的应评税利润而征

6、收的。对于按年结算账项的业务,应评税利润是按照在有关课税年度内结束的会计年度所赚得的利润计算。在有关课税年度内,经营者须根据上一年度评定的利润缴纳一项暂缴税。当有关年度的利润在下一年度评定后,首先会将已缴纳的暂缴税用以抵销该有关年度应缴纳的利得税,如有剩余,则用以抵销下一年度的暂缴税。就停止经营的业务,除了若干情况须特别处理外,一般来说,应评税利润是根据上一课税年度基期结束以后至停止营业日期为止所赚得的利润计算。非居港人士及为非居港人士服务的代理人非居港人士如在本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所

7、有利润,均须缴税。此税项可直接向该非居港人士或他的代理人征收,而不论该代理人有否实际收取所得利润。税务局并可由该非居港人士的资产中追回此项税款,也可向代理人追讨。代理人必须由非居港人士的资产中保留足够款项,以备缴税。非居港人士自前一页(1)及(2)分段所述获得款项,及非居港人士因非居港艺人或运动员在香港以其艺人或运动员身分演出,而直接或间接收取款项或利益(例如包税),均须缴税。此税项可以支付或以转账方式支付款项予上述非居港人士的香港人士的名义征收。该名缴付或以转账方式缴付这些款项的人士,须在其付款或以转账方式付款时从这

8、些款项中扣起足够支付应缴税款的款额。居港代销人须每隔3个月向税务局局长申报他代非居港寄销人所作的销售总额,并须缴付相等于该总额1%的款项予税务局局长,但在税务局局长同意下,可缴付较少的数额。2如非居港人士与一名与其有密切联系的居港人士经营生意,而经营的方式令该居港人士无从获利或所获利润少于普通独立营商者预期可得的利润时,此项业务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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