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法规简介之一体系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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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安全法规体系(核安全法规简介之一)孙光弟2011.4-1-核安全法规体系一.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三.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四.核材料管制条例五.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六.核电厂安全规定及导则七.核安全有关的国际公约八.环境保护有关法律和规定-2-核安全法规体系中国核安全法规的范围包括:(1)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热供汽厂等);(2)其它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臵等);(3)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4)放射性环境的管理;(5)个人剂量的监测、卫生和健康状况管理;(6)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臵设施;(7)核事故

2、应急;(8)核材料的持有、使用、生产、储存、运输和处臵;(9)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3-一.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国家环保部(国家核安全局)组织机构图:综合处核电一处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核电二处东北监督站核电三处国家环保部上海监督站(国家核安全局)核设备处广东监督站放废处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环境监测和应急处北方监督站人员资质处四川监督站-4-一.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核安全局下辖12个处,除上述直接与核电有关的8个处以外,尚有:核技术利用处、反应堆处、核燃料循环处、铀矿治和电磁辐射处。-5-相关政府部门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的相关职责:(1)组织

3、起草、制定有关核电厂安全的规章和审查有关核安全的技术标准;(2)组织审查、评定核电厂的安全性能及核电厂营运单位保障安全的能力,负责颁发或吊销核安全许可证件;(3)负责实施核安全监督;(4)负责核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5)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核电厂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6-相关政府部门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的相关职责:(6)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核电厂安全与管理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及国际业务联系;(7)负责民用核材料的安全监督;(8)负责民用核承压设备的监督管理;(9)会同有关部门调解和裁决涉及核安全的纠纷;(10)负责核电厂环境管理法规、标准的制定和监

4、督实施;-7-相关政府部门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的相关职责:(11)负责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12)负责放射性环境监测;(13)负责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14)负责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制度的组织实施;(15)参与应急响应。-8-相关政府部门核电相关的政府部门和组织主要有: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防科工局、国家原子能机构、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卫生部、国务院核电自主化工作领导小组等。-9-相关政府部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相关职责:(1)组织编制国家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2)组织核电规划厂址调查工作(3)会同国防科工委等部门组织制定

5、核电技术路线(4)协调核电国产化等相关工作(5)统一组织核电国际招标工作-10-相关政府部门国家能源局的相关职责:负责核电管理,拟订核电发展规划、准入条件、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提出核电布局和重大项目审核意见,组织协调和指导核电科研工作,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11-相关政府部门国防科工局、国家原子能机构的相关职责:(1)研究和拟定中国和平利用原子能事业的政策和法规;(2)负责研究制定中国和平利用原子能事业的发展规划、计划和行业标准;(3)负责中国和平利用核能重大科研项目的组织论证、立项审批,负责监督,协调重大核能科研项目的执行;(4)实施核材料管制,

6、实施核出口审查和管理;-12-相关政府部门国防科工局、国家原子能机构的相关职责:(5)负责核领域政府间及国际组织间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政府参加国际原子能机构及其活动;(6)牵头组织国家核事故协调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并组织实施。(7)负责核电厂实体保卫和消防工作的管理。(8)负责编制核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考虑核燃料生产供应、乏燃料处理能力建设等有关问题。-13-相关政府部门工业与信息化部,下设国防科技工业局,对核行业中除核电以外的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国家能源局,对能源(包括核电)实行集中统一管理。-14-相关政府部门中国核能行业协会:是经国务

7、院同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于2007年4月18日成立。协会的宗旨是贯彻国家关于核能发展的方针政策,推动行业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为提高核能利用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提供服务,促进核能行业发展。-15-一.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中国的核安全法律、法规和导则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指导性文件和参考性文件组成。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发布,具有高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效力;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公布,具有法律约束力;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并发布,具有

8、法律约束力。-16-核安全法规结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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