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422煤矿安全规程新旧版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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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煤矿安全规程》条款修订后条款执行情况第二编地质保障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专业人员6名,仪器设备齐全,图纸、制度等资料健全。(未制定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制度、地质观测与编录规程制度、地质资料编制与审定制度)第二十三条 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当前地质资料满足设计要

2、求,井田范围内已全部完成地质勘探工作。第二十四条 当露天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及生产需要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不涉及。30第二十五条 井筒设计前,必须按下列要求施工井筒检查孔:(一)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30m.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当增加检查孔数量。(二)斜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不大于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30m.检查孔的数量和布置应当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三)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全

3、孔数字测井;必须分含水层(组)进行抽水试验,分煤层采测煤层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采测钻孔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参数,查明地质构造和岩(土)层特征;详细编录钻孔完整地质剖面。符合规定要求。第二十六条 新建矿井开工前必须复查井筒检查孔资料;调查核实钻孔位置及封孔质量、采空区情况,符合规定要求。30调查邻近矿井生产情况和地质资料等,将相关资料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主要井巷揭煤、过地质构造及含水层技术方案;编制主要井巷工程的预想地质图及其说明书。第二十七条 井筒施工期间应当验证井筒检查孔取得的各种地质资料.当发现影响施工的异常地质

4、因素时,应当采取探测和预防措施。按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煤矿建设、生产阶段,必须对揭露的煤层、断层、褶皱、岩浆岩体、陷落柱、含水岩层,矿井涌水量及主要出水点等进行观测及描述,综合分析,实施地质预测、预报.及时观测、分析,并编制地质预报。第二十九条 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符合规定要求,西区岩巷揭煤时按要求揭煤地质说明书。第三十条 基建矿井、露天煤矿移交生产前,必须编制建井(矿)地质报告,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定。已编制建井(矿)地质报告。30第三十一条 掘

5、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符合规定要求。第三十二条 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井工开采形成的老空区威胁露天煤矿安全时,煤矿应当制定安全措施。已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并编制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建立普查台帐。第三十三条 生产矿井应当每5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应当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

6、类型划分。每五年修订一次地质报告第二编井工煤矿第三编井工煤矿第六章防治水第七章防治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30第二百八十二条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基本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措施。按规定执行。第二百五十一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第二百八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防治水制度,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

7、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制度、机构、人员、设备满足要求,救灾物资储备充足。未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第二百五十二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第二百八十四条 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修订一次.发生重大及以上突(透)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

8、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按规定执行。30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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